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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标題:民法典中“人”的雙向界面
民法典中的“人”呈現為現代性和民族性兩個不同的界面。
就現代性角度而論,民法典移入了西方民法典人格獨立、自由意志的價值内核和制度體系,通過第4條、第14條賦予了個體的均質化人格平等和行為自由,并通過人格權獨立成編進行體系化保護,彰顯了作為個體的“人”的獨立性、自主性;就民族性角度而論,在現代性要素之外,民法典又重申了中國“人”的民族性,強調了作為中國倫理網絡中“人”的身份屬性和倫理義務,強化了贍老撫幼、赈貧濟困的倫理正義理念,彰顯了“人”在家庭倫理網絡中的身份關聯性和财産關聯性。
這是一個矛盾體,也是一個統一體。不僅是雅努斯雙面的隐喻修辭,還是一種理性的文化選擇,是中和平衡中西方文化後的一種立法策略,以期最大程度實現民法典民族性與現代性的統一。
西方文明演化過程中,人的主體性地位通過三次文明淬煉最終得以證立:第一次是古希臘哲學家對人的自然本性的揭示使每一個個體擁有了獨立的自然法人格,人與自然之間呈現為征服與被征服的互動關系,人與人之間呈現為利益對抗或利益聯合的互動關系;第二次是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首次将“人”從上帝懷抱中釋放出來,也将“人”從世俗的封建桎梏中解放出來,人獲得一種完整的世俗性、社會性人格;第三次是啟蒙運動和資産階級革命,法律确定并固化了自然人人格,西方的平等觀念也由“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最終被推演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人在世俗生活中赢得了完全獨立而平等的人格。民法典時代屆臨,《法國民法典》率先以法典形式賦予“人”以“個體化權力”,《德國民法典》則通過人格、權利能力、權利主體等概念體系完成了“人”的民法塑造,每一個個體獲得了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民法典吸收西方民法典的個體權利構造,有利于擺脫傳統文化中子孫對家長的依附性、服從性人格強制,這是民法典現代性曆程的必由之路。但現代性之外,還必須充分關注民族性:中國文化背景下的“人”既沒有西方神話的深度浸潤,也沒有宗教改革的強力影響。周秦以來,天地哲學觀念從自然倫理向家庭倫理和社會倫理不斷推演類化。“人”是天地陰陽交感而生成,而非神或上帝之創造,故人在靈、肉兩方面之歸屬不在于“天國”或“聖靈”,而在于世俗家族。人之生成的自然屬性決定了中國文化先驗性地感恩于血緣傳遞,而為謀求生存則必然導緻家族凝聚力之擴張,其他人際網絡都是家族生活的擴展或拟制。此點決定了中國文化中強大的倫理磁場效應,個體成為倫理網格中的有效節點,而不是遊離于其外的原子式存在。
質言之,民法典确證了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力求與西方民法典保持現代性連接,但又理性地遵循傳統,保有了“家”的共同體地位和财産共有制,作為個體生存發展的資源池和精神情感的栖息地,在“家”的親緣網絡和倫理光環中尋求個體的現代性之路,達成中國式的理想目标:家的穩定和諧,國的長治久安,人的自由解放。
由是而論,民法典中的“人”是現代性和民族性的統一:不僅是法律人,還是道德人;不僅是獨立存在的單一個體,還是家庭和社會的複數集合。
(劉雲生,作者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不動産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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