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杜弼《檄梁文》:“但恐楚國亡猿,禍延林木,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作為法律人,我們要問,在沒有監控沒有直接證據的古代,如何證明魚的死亡損失是因為城門失火引起的呢?近日,藍田法院玉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個類似案件,一起來看看法官的邏輯推理。
2018年農曆十月一前夕,按照當地傳統風俗,祝某姐妹兩人回到娘家藍田縣玉山鎮某村,前往該村墳地為已故父親上墳燒紙。被告走後距其父親墳百米左右的數千株油松被無故燒毀。
松樹大面積被燒毀,松樹主人将祝某姐妹告上法庭。但被被告祝某矢口否認。消防部門沒有出具火災原因認定,公安機關不予定性和作出結論,案件陷入僵局。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火災原因,沒有直接目擊者。怎麼辦,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嗎?
為查明案件事實,保護公民合法财産權益不受侵犯,藍田法院主動出擊,依法勘驗現場、調取相關證據。
審理中,證人張某證明,剛到其父親墳前時看見被告父親墳後坡上正在冒煙。
證人李某證明,被告上墳走後他們家墳上的火還沒滅。
證人王某證明,其到其母親墳後轉過頭時發現其父親墳後面崖上坡上的荒草着火了;
村委會幹部證明到現場後看到被告家墳上沒有燃盡的紙正在燃燒、墳向原告松樹地方向有一段過火痕迹。
在基本事實真僞不明時,法院不能拒絕裁判。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确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認定該事實存在。結合證人證言及派出所錄像、法院勘驗照片,藍田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用火不慎燒毀原告松樹并賠償原告損失5萬餘元。
宣判後被告上訴,最終中院維持原判。
作者:王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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