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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教育培訓學習計劃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14 07:35:34

農民教育培訓學習計劃?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農民教育培訓學習計劃?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農民教育培訓學習計劃(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1

農民教育培訓學習計劃

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

(2011年4月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8号)

《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7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和從業能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農民教育培訓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教育培訓,是指對農民開展的農業先進适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創業能力等教育培訓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民教育培訓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農民教育培訓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資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人民政府召集,由農業農村、人社、教育、科技、發展改革、财政、住建、水利、林草、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聯席會議負責審查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統籌安排各項用于農民教育培訓的資金;指導各部門組織開展農民教育培訓,綜合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研究解決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農民教育培訓政策,加大農民教育培訓投入,引導農民參加教育培訓,鼓勵和扶持農民興業創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農民教育培訓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

人社、教育、科技、發展改革、财政、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農民參加教育培訓,協助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或者通過資助、捐贈等方式支持農民教育培訓事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人社等有關部門和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農民教育培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受教育培訓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農民教育培訓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改善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實訓條件,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民教育培訓機構自願聯合,提升培訓能力,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民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鼓勵、支持培訓機構保障和改善培訓教師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先進适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培訓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同人社、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農民創業能力培訓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門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并制定農民教育培訓專職教師職稱評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通過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實現帶技能轉移就業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示範中農民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村振興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别負責鄉村人才培訓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地方實際,制定農民教育培訓扶持辦法;指導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編寫制作培訓教材和音像資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優化教育培訓資源,開展有特色、有針對性的農民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從事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應當具有能滿足農民教育培訓的師資力量、技術隊伍和與教育培訓規模相适應的場所。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條 農民教育培訓應當突出重點,分類實施。在開展農業先進适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和農民創業能力教育培訓的同時,應當進行科學文化、法律政策、權益維護、安全生産、衛生健康、文明素養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農民教育培訓可以采取定點集中、現場示範、參觀考察、進村入戶、訂單培訓、定向培訓、頂崗實習、校企聯合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加強農民受訓期間的安全管理;

(二)提供符合安全标準的教育培訓場地和生活設施;

(三)制定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四)加強對涉及農藥、獸藥、農業機械、農機具、設施設備和實驗實習儀器等使用操作的監管;

(五)接受有關部門對培訓場地、培訓設施、實驗實習儀器、操作流程等安全性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網絡信息平台,采用現代數字化教育培訓手段,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村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結合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務工農民參加技能培訓、職業教育、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五條 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政府教育培訓任務的,應當根據承擔的任務,制定具體教育培訓計劃,對培訓對象、授課教師、培訓時間、培訓内容以及補助标準等進行公示。

農民教育培訓計劃應當适應農民的生産生活特點、學習需求、文化程度,分專業、分層次設置培訓内容,安排培訓時間。

第二十六條 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政府教育培訓任務的,應當建立實名制培訓台賬,記載培訓基本情況。

第二十七條 農民自願參加教育培訓,自主選擇教育培訓機構和培訓内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參加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農民免費參加政府組織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産經營企業組織農民培訓時,應當科學、客觀地介紹産品功能,不得虛假宣傳或者誇大産品功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承擔政府教育培訓任務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培訓機構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撥付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農民教育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套取、私分、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政府教育培訓任務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向農民收取培訓費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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