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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哪種情況婚姻無效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9 15:58:52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産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典型案例:

姜某(男)與李某(女)于2018年12月20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為“一婚”,婚後無子女。2017年3月3日,李某在精神病醫院治療,2017年12月26日出院,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均為精神分裂症,入院時主訴精神異常十八年,自語、語亂、外走,出院治療為好轉。姜某稱2019年3月,其帶李某到精神病醫院拿藥後李某堅持服藥,但未治愈。2020年5月10日,李某家人将李某接走。精神病醫院就診記錄顯示李某曾于2020年6月17日、7月6日、8月7日、10月11日、11月12日多次被家屬送醫,均診斷為抑郁狀态、焦慮狀态、睡眠障礙。姜某請求法院确認姜某與李某間的婚姻無效。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規定哪種情況婚姻無效(民法典何為無效婚姻)1

姚志鬥律師分析:

1. 何為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其形式為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取決于各國法律中的具體規定。因此,對于本案中的當事人是否為無效婚姻,首先應該判定其根據其是否滿足了我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條件。

2. 無效婚姻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無效的婚姻包含以下三種情況(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因此,在本案中姜某所主張的确認其與李某婚姻無效的事由并不屬于現行法律所列明的婚姻無效的情形,應當駁回姜某的訴訟請求。

3.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即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因此本案中若判定為無效婚姻,姜某與李某的婚姻狀況說明均為未婚。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确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17修正)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内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産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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