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南甯熊女士來到龍光國際物業服務中心要求取回自己的電動車,但對方要求她先補交118元的停車費。5月13日下午,她的電動車鎖了大鎖,停在五象大道輔路的電動車免費停放區域後失蹤,她以為車輛失竊,遂報警,後來才得知,“偷”車的是龍光國際物業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
鎖在街邊的電動車被物業“偷”走?
熊女士告訴南國早報記者,她所在的公司位于龍光國際,她經常把電動車停放在龍光國際的地下停車場,每次将電動車開出來時,看停車場的人隻收費1元。記者從停車場之前的承包者處了解到,雖然停車場的收費标準是電動車停放過夜每天3元,但他們是人工值守停車場出入口,難以逐一記錄每輛車的進場時間,因此基本上對駛離停車場的電動車每輛僅收費1元/次。今年4月之前,熊女士将電動車停在該地下停車場,長時間沒有使用,其間她沒有進過停車場,并不知道收費方式有了改變——從人工值守到智能系統收費。
物業服務中心4月1日公布在停車場的收費标準。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黃乒賓攝
5月11日,熊女士将電動車駛離停車場時,系統掃描車牌後不能顯示收費數額,保安沒有放行。她與物業服務中心交涉,對方要求她按過夜每天3元的标準補交停車費,從4月1日起至5月11日,共計121元,否則不能取車離開。她認為,之前每次離場都隻收1元,如今卻要收這麼高的停車費,她無法接受,拒絕交費。雙方僵持不下,她留下電動車,徒步離開停車場。
5月13日,熊女士再次去取車,系統掃描車牌後依然不能顯示收費數額,保安問她停了多久,她說“一天”。于是,保安讓她交費3元後,允許她取車離開。
熊女士從地下停車場取車後,行駛到五象大道輔路,将車停放在路邊的電動車、自行車免費停放區域,并鎖了“U”形鎖。不久,物業服務中心的人通過微信聯系熊女士的同事,讓其通知熊女士盡快補交118元停車費。
熊女士的電動自行車上鎖後停放在街邊失蹤。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黃乒賓攝
熊女士不予理會。當天傍晚6時許,她到路邊取車時發現車子不翼而飛。她以為車子被偷,向南甯市公安局蟠龍派出所報了警,并到派出所做了詢問筆錄。
5月26日,熊女士的同事收到一條物業服務中心的微信,内容是請她下來處理電動車的事,“如果持續這樣的話停車費用隻會越來越高”。熊女士說,此時她才确認,自己的電動車是被物業服務中心“偷”了。
物業承認去街邊“取”走有收費糾紛的車輛
6月6日,熊女士到物業服務中心取車,依然被要求補交118元停車費,否則不能取車。
在接受南國早報記者采訪時,龍光國際物業服務中心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在今年4月1日之前,停車場是外包的,承包者采用人工值守收費;之後停車場收回自管,啟用了智能停車場管理系統,可以實現全自動電子收費,收費标準也張貼在停車場的入口等處,電動車過夜每天3元,不過夜1元。熊女士的車是4月1日之前就停在地下停車場的,從4月1日開始計算,至5月11日應收費121元。5月13日,熊女士對停車場的保安撒了謊,僅交費3元就取走了車。之後,物業服務中心通過查詢大樓内的公共視頻,确認熊女士是某家公司的員工,遂通過該公司的人轉告熊女士,請她盡快來補交停車費。當天下午,物業服務公司的人在五象大道輔路發現了熊女士停放的電動車,就“取”回來了。他坦承,“我們員工的做法可能也不大合适,但是,車主須補交停車費後才能取車”。
法律人士認為物業服務中心擅自取車侵權
熊女士認為,即便雙方存在停車費糾紛,物業服務中心不是執法部門,無權到市政道路上将她的車“偷”走并扣押。
對龍光國際物業服務中心的做法,廣西萬通律師事務所韋顯瑞律師認為,物業服務中心把熊女士的車從街邊取走,這種行為屬于非法占有。
廣西桂新律師事務所李見國律師分析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内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這是一種自力救濟行為。但在此事中,物業服務中心能夠聯系到熊女士的同事,不存在對方不交停車費權利就會受到難以彌補損失的情形,所以對此情況物業公司不能采取自力救濟行為,也就是不能私自扣押業主的車輛,如已私自扣需立即報警處理。
廣西民族律師事務所黃河律師分析說,物業服務中心擅自将車輛取走,侵犯了熊女士的财産權;通過發微信給其同事通知其繳費,侵犯了女熊女士的隐私權;物業公司雖然在4月1日張貼了收費标準,但并沒有把收費标準告知4月1日前就已經停車的熊女士,熊女士有權拒絕支付這筆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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