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logo如何辨真假?作者1|劉慧慧[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喬丹logo如何辨真假?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作者1|劉慧慧[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作者2|趙海駿[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來源|法客帝國
摘要:飛人喬丹與喬丹體育相争,商标評審委員會和法院相繼認定争議商标并不符合“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并排除适用新《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導緻飛人喬丹全案敗北。78次失敗并未阻退飛人,再審已經啟動,自帶“品牌原罪”又被冠以“民族産業”的喬丹體育争議不斷。何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是判決認定就可以蓋棺定性的結論;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是保護商标“免費便車行為”的工具。一個商标要真正馳名立足于世,需要商标持有人時刻誠信公正經營,赢得商譽。
關鍵詞:喬丹、商标、法不溯及既往、誠信公正
[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出品]
秋菊打官司過程中,秋菊反複念叨:“我隻是要個說法。”企盼的說法沒要到之前,秋菊隻能是黯然神傷、咬破嘴唇和血吞,美麗堅韌的臉盤喚起了無數世人的同情與共鳴。美國籃球明星飛人在中國打官司的過程中,飛人邁克爾•喬丹也反複念叨:“我隻是要讓中國人知道喬丹與喬丹體育并非一家。訴訟并非出于金錢的考慮,而是維護原則,維護我的名字。”期待的結局沒有實現,飛人一向健碩剛毅的面容也不禁愁雲密集、淚流滿面。
2015年11月27日,第28類商标“喬丹”通過初步審定,目前正在公告期,“喬丹”二字作為注冊商标與喬丹體育結成合法終身親家似乎指日可待。悠悠衆口,卻始終無法封堵。借用今年流行的“何以”體,何以?何以?何以?
一、飛人何以流淚?
關心此案的人都知道,2015年7月27日,對于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商标争議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飛人喬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争議商标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喬丹體育的注冊商标不會被撤銷。飛人喬丹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件相關注冊商标,全數敗北。
總結下敗訴理由:喬丹體育沒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根據法不溯及既往,也不得适用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中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即“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因此不得撤銷。判決說理部分顯得合法合理合情,在現有法律框架内,凝聚着知識産權法官無盡的司法智慧。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一般認為相當于民法上所稱的“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公衆所公認的道德規範和習俗。普通大衆的感受畢竟隻是從原始質樸的個人道德情感出發,無法在此案中發揮任何作用。根據相關法律,飛人喬丹不是同類商品的經營者,沒有在經營中積累商譽,更沒有将“喬丹“作為商标用于經營且馳名,國家商标局要對其姓名考慮跨類别跨地域實施保護很難。為什麼成龍被注冊為棺材商标?為什麼雪村被注冊為安全套商标?為什麼謝霆鋒被注冊為拉肚子的止瀉藥商标?為什麼屠呦呦被注冊為與她毫無關系的殺蟲劑商标?好多國内名人都在流淚,國外名人流淚也當然就不那麼稀奇。
“喬丹”商标真的就不符合“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其他不良影響”這一項嗎?如果真如此,争議早就該停止了。再審在即,百姓茶餘飯後也常拿“喬丹”開涮,一種“山雨欲來”、“泰山崩于頂”的危機感時刻如芒在背。
飛人喬丹和喬丹體育兩者相争,争議過程給喬丹體育打出了沉重的一記耳光,IPO泡湯,上市遙遙無期;争議結果給飛人喬丹也打出了沉痛一擊,萬萬沒想到這麼明顯的搭名人便車的行為,卻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消息傳到美國,美國人唏噓不已。其他國家聽過此案的人,也多不禁歎首。對曾經熟知飛人喬丹經典片花的普通大衆來說,始終隐約感覺判決結果與法律公正嚴明的宗旨不那麼挂鈎,何嘗又不是扼腕歎息呢?
二、喬丹體育何以勝訴?
2014年4月14日,國家商标評審委員會經審查,适用2001年10月修正的《商标法》,作出商評字(2014)第051898号《關于第1541331号“喬丹”商标争議裁定書》(簡稱第51898号裁定)。該裁定認定:邁克爾•喬丹援引《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理由主要指向其在先姓名權,屬于對特定民事權益的保護,在已經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評述後,不宜再納入《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調整,且争議商标亦不屬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即使喬丹公司部分行為确有不當,亦難以将其作為撤銷争議商标的充分依據。因此,争議商标的注冊未違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關“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綜上,裁定争議商标予以維持。
随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院認為,商标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系列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
商标評審委員會與一審以及二審法院的判定思路基本一緻,喬丹體育所持商标所導緻的公衆混淆誤認,并不足以造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危害到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通過商标所獲得的商業效益與市場地位,也不足以妨礙正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競争秩序,産生不良的影響。
何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其他不良影響”?官方的正式解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12月31日生效的《商标審查标準》。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内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标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曆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标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其實北京高院的判決應該還是合法公正的。法律并沒有明确解釋何為“危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更沒有明确何樣的“公衆混淆誤認”可以“危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先”、“合法注冊”之下的喬丹體育,規模迅速擴張之後,抛出“喬丹”二字原為“南方之草木”的本意,成功一躍而被打上了“民族品牌”、“民族産業”的标簽,牽扯到上萬人的就業問題,司法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内下意識的保護“民族産業”,也該算理所應當。
三、新《商标法》何以不适用?
2013年8月30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開始修訂,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在飛人喬丹與喬丹體育的系列争議中,雖然飛人喬丹方極力主張喬丹體育“帶有欺騙性”,但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一切證據和說理均隻能往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上靠。
梳理新舊兩法,商标局和法院認定中提到的法律規定對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2013) 第十條 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第十條 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第(七)項 誇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第(七)項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 第(八)項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八)項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案件牽扯的所有法律依據中,通過對比新舊兩法相對應的法條發現,隻有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不同。喬丹體育注冊商“喬丹”商标的行為明顯帶有欺騙性,利用公衆對飛人喬丹的正面印象,産生對商品品質、産地等特點的誤認,按照新《商标法》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可以明确認定不得作為商标使用,應當予以撤銷。
不适用于第七項的理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中也已明确指出:“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規定除外。’商标評審委員會在2014年5月1日前依據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标法》做出第51898号裁定,而2013年8月修訂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應适用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标法》進行審理。”
很明顯,該案适用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該原則徹底讓飛人喬丹輸的心服口服,卻又淚流滿面。“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1787年憲法也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喬丹”商标授權時,舊法有效實施。美國飛人喬丹申請宣告商标無效時,也隻能依據商标授權時适用的法律。不管你何時申請宣告商标無效,隻要商标授權時的時間點在新法施行之前,你就隻能依據舊法進行審查。申請“喬丹”商标無效的法定理由隻能依據新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當下,新法根本不能适用,飛人喬丹确實輸的心服口服。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廣泛适用于我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設計。而且,這一原則放眼國際,天下皆認同。
可是,為什麼飛人喬丹卻還是淚流滿面呢?為什麼普通大衆始終有人一提到“喬丹”二字,就首先想起飛人喬丹呢?為什麼還有很多人認為“喬丹”二字作為商标是與飛人喬丹有關聯呢?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認為喬丹體育确實搭上了飛人喬丹的“便車”呢?
四、“法不溯及既往”何以保護商标“免費便車”?
有聲音認為,喬丹體育在使用這個稱謂的伊始及其後來的辯解中,一直缺乏起碼的誠實和信用:回避全球體育明星邁克爾•喬丹在其商标中的映射效應。搭上飛人喬丹這輛“免費便車”,喬丹體育也真的勢如破竹。喬丹體育目前擁有的經濟體量達30億之多,從經濟發展、民生關系、就業市場的角度來考量,法院判決确實考慮均衡。
商标“免費便車”在我國廣泛盛行,什麼字、詞、标志成為或即将成為大衆熟知,就可能被“早起的鳥兒”搶先注冊或“微整”注冊。商标市場雜亂無序,多與此相關。各類名人的名字、各類流行詞語、各類較為成功的商号商标或标志,都沒有逃脫這種“便車行為”的幹擾。
這種行為無疑是個好點子,無本萬利。南方沿海一帶最早接受市場經濟洗禮的人們,特别善于熟練掌握和應用這些好點子。當喬丹體育還是福建晉江一家鞋業小廠時,經營者們靈光閃現信手拈來,希望借助美國籃球明星飛人喬丹的名氣,在消費市場上制造一種“無需廣而告知就名聞天下”的假象。結果,真的就“事半功倍”。
雖然飛人喬丹已經成為國際籃球史甚至是體育史上的一段佳話,但是喬丹體育一個接一個的“喬丹”商标審定通過,何時是個頭?2015年11月26日通過的第28類商品上使用“喬丹”商标隻是中間的一個,隻要企業不倒,即使商标有有效期,但可以無限續展,商标權利成為跟企業綁定的永久特權,已經成為不争的事實。
國家是否可以命令禁止商标“免費便車行為”呢?國家是否可以排除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商标法領域的适用呢?國家利用該原則,來保護授予出去的一項永久特權,而不再審核此前授權時存在的不誠信和不公正行為,意味着法律将長期保護此前惡意的商标“免費便車”等不誠信、不公正的搶注行為嗎?
如果答案肯定,大衆隻能等着新法前的部分生命力頑強的“成功搭便車”商标自然消亡了,誠信公正等理念在此隻可能是個奢望。
五、商标何以立足?
商标通過注冊而原始取得,但特别容易導緻搶注及囤積,具有破壞社會誠信的負能量。在注冊商标的審查中,國家主管機關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對哪些标志不能作為商标,應該有個明晰的标準。市場經濟社會是利益至上、誠信至上、公正至上的社會,“免費便車行為”絕不是正能量,絕不受大衆待見。國家主管機構之下的商标個别漏網之魚,亟待法律整治。指望“法不溯及既往”來持續拯救在先申請的不公正的特權,應該隻是癡人說夢。
商标是商品與人們溝通的工具,由于商标具有指示商品來源和保證商品質量的功能,消費者更願意從這些标志所有人處購買同等類型的商品。慢慢地,商标所有人憑借商标,積累了一定的競争優勢。
這種競争優勢逐漸與商标持有人的财産挂鈎,商标也就開始作為一種财産形式而存在。商标權是财産權表現為三個法律特征,稀缺性、利益性、識别性,三性不可分割。商标一經注冊,即隻能為一個特定主體所用,是為稀缺性;隻能為該特定主體的利益所用,是為利益性;作為該特定主體區别于其他主體的标志,是為識别性。
商标的财産三性,彰顯的是消費者對企業的認知程度,凝聚的是企業長久經營形成的商譽。商标“免費便車行為”之下,即使因為注冊在先而取得了稀缺性和利益性,在識别性這一點上,始終難以做到“獨一無二”,始終逃脫不了欺騙消費者的嫌疑。扭曲事實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認知,僥幸經營中形成的混淆不清的商譽,絕不是一個健康的商标該呈現的狀态。隻有本着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持續健康經營,才能赢得商譽,才能赢得品牌的萬古常青。對希望走品牌路線的“成功”的企業來說,“便車”無疑是與“成功”望空捉影,路途中間随便被人異議一下,便會“卧病在床”、“難以自愈”。
不管如何,“便車”畢竟不是自己的車,“免費”畢竟始終不符合誠實信用、公正合理的價值觀,随便被車主吼兩聲,即使下車自己走,搭車人也會心緒難安。2011年11月25日,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批準,喬丹體育獲得在A股市場公開發行股票資格,發行11250萬股(1.12億股)、募集資金 106424萬元(11億元),喬丹體育一隻腳已經邁上了更高一級的平台。結果,雖然喬丹體育早被冠以“民族品牌”的尊榮,無奈始終禁不起飛人喬丹迅速橫插一腳,離上市隻差臨門一腳的喬丹體育,最終倒在了黎明之前。有人戲稱,喬丹體育上市的進程,如同飛人喬丹在飛身扣籃的最後一秒,裁判一聲哨響中扣籃入筐。
連續78次敗北之下,改變,确實仍不知在何處,但飛人喬丹應該還會屢敗屢戰。有業内人士戲說,喬丹體育似乎背負着“品牌原罪”行走于江湖多年。怎麼樣才可以卸下“原罪”,輕裝上陣呢?怎麼樣才可以真正“實至标歸”呢?怎麼樣才可以讓自己的商标所代表的品牌萬古長青呢?值得深思!
當下,2015年11月27日初步審定通過的第28類“喬丹”商标,飽受争議之中,還會在三個月公告期内安然無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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