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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保險享受的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4 07:30:48

■本文作者:許玉龍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農村地區上的保險一般有兩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其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是一般所說的失地養老保險,該保險每年進行繳納,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及集體補助。并且根據年齡不同,有不同的繳納方式。

失地保險享受的條件(失地保險是什麼)1

對于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于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

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财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對于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

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

但在申請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時,還需經過大量的審批環節,例如農業人口轉城市人口、撤村建居等相關環節,這些工作的完成,因政策性強、環節多,不可避免地涉及對政策的理解、宣傳、具體的操作流程和相關部門指導與配合,故在辦理保險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多部門互相推诿,多年無法辦理的情形。如果遇到此種情況,被征地農民應當可以通過訴訟進行維權。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大部分省市也會發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規定市級政府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制定、組織推進和監督指導工作。

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社會保障各項資金的落實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負責當地的失地農民保險繳納工作。

綜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關乎農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水平,還關乎着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因此,相關部門更加不能坐視不管,應該引以重視,基于法定職責,做好組織領導、督促其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指導基層集體經濟組織做好申報工作以及相關的審核、審批工作,以使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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