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
為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提升兒童化妝品辨識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根據《化妝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兒童化妝品标志,現予公布。
兒童化妝品标志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圖案,等比例标注在銷售包裝容易被觀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稱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别。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兒童化妝品标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兒童化妝品标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1厘米。
特此公告。
附件:兒童化妝品标志
國家藥監局
2021年11月29日
兒童化妝品标志
備注:标志的名稱為“小金盾”,意在表達包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内的社會各方共同努力,不斷提升兒童化妝品的質量安全,為嬰幼兒和兒童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守護與關愛兒童健康成長。标志整體采用金色、盾牌造型,金色體現了兒童健康活潑、樂觀陽光、積極向上的狀态;盾牌代表了對兒童的守護與關愛,對違法違規産品的抵制,同時又增加了标志的辨識度;盾牌中心是兒童張開雙手的形象設計,強調守護兒童健康成長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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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令第46号:化妝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供兒童使用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标準、技術規範以及化妝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等關于兒童化妝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在産品标簽上進行标注。
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
為規範兒童化妝品生産經營活動,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保障兒童使用化妝品安全,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公布,并就《規定》實施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簽的要求以外,其他關于兒童化妝品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标簽标識;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标簽标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産品标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規定》。
三、兒童化妝品标志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藥監局
2021年9月30日
來源:國家藥監局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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