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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營運會不會影響子女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5 10:26:22

非法營運會不會影響子女(接送鄰居孩子被認定非法營運罰3萬)1

非法營運會不會影響子女(接送鄰居孩子被認定非法營運罰3萬)2

武丹/制圖

原标題:互助接送學生是非法營運還是鄰裡相幫?法院判決撤銷“非法營運”罰款決定

記者|潘 巧

責編|張晶晶

正文共3119個字,預計閱讀需9分鐘▼

親友鄰裡之間互幫互助接送學生上下學,平攤通行費、燃油費等費用,卻被認定屬于非法營運,行政處罰三萬元,這是陝西旬陽女子王晴(化名)去年的一次真實遭遇。所幸此案經陝西省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最終認定王晴的行為屬于鄰裡互助,不應認定為非法營運,撤銷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相關法律沒有明确對“非法營運”行為進行界定的情況下,并沒有将是否收取費用作為單一評判标準,而是綜合多種因素進行判定,不僅對當事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作出明确回應,還對親友鄰裡互助的友善價值觀給予肯定。

受親友委托接送孩子被認定非法營運

近年來,随着“有償拼車”“網約車”等新生事物的興起,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如何認定“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即通常所說的“非法營運”,難度日益增大。

家住陝西省旬陽市小河鎮的王晴,家裡有一輛七座面包車。2021年10月下旬,因疫情影響,旬陽市小河鎮到安康市漢濱區沒有直達客車,親戚徐某和另外三個鄰居找到王晴,請她幫助接送在安康市漢濱區上學的孩子。

後來,另外兩名鄰居的孩子因在同地上學,也請王晴幫忙接送。從2021年10月31日至12月31日的兩個月時間裡,王晴每周五和周日往返兩地接送孩子們。

據了解,因為是熟人,剛開始幾次接送,王晴并沒有收取費用。後來幾位家長考慮到接送成本,商量平攤往返過路費和油費,每次每人主動支付50元至80元不等的費用。王晴表示,兩個月的時間總共收取4000元左右的費用。

2021年12月31日,王晴在接送孩子途中被某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攔下,以王晴涉嫌非法營運為由将車輛查扣。王晴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天車上有6個孩子,是她的侄女以及鄰居和親戚的孩子。

2022年1月5日,某交通運輸局立案受理王晴涉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一案,并于3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王晴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我國對道路運輸經營實行行政許可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需取得合法有效的營運手續。對于違反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給予罰款處罰。

王晴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于2022年3月23日向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某交通運輸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康鐵路運輸法院于當日受理此案。

非法營運還是鄰裡互助成争議焦點

今年4月22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某交通運輸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案件争議焦點。雙方對于接送學生的行為屬于非法營運還是鄰裡互助各執一詞。

某交通運輸局認為,王晴無法提供《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注冊信息為非營運,其行為屬于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該局針對其行為性質、情節,對其适用起點罰款額度,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該局認為,從事道路營業運輸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條件,王晴沒有參加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專業培訓,也未經考試檢查其安全知識是否合格,因此不符合道路運輸從業要求;其駕駛的車輛無合法營運許可手續,已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且容易造成嚴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請求法院支持該局的行政處罰行為。

王晴則認為,她隻是幫助親戚鄰居接送孩子上下學,除此之外沒有接送任何社會人員,并不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不屬于非法營運,也沒有營利行為。按照她的說法,每次接送孩子往返一趟燃油費和過路費200元,家長支付的費用隻夠燃油費和過路費,幾乎沒有剩餘。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王晴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親戚,也是被接送學生家長之一的徐某的書面證言作為證據。當天的庭審中,還有兩名被接送學生家長柯某、張某出庭為她作證。

三人的證言均顯示,她們與王晴是親戚或朋友關系,因無法親自接送孩子上下學,所以請王晴幫忙。剛開始王晴并未收取費用,後考慮到接送成本,幾位家長商量平攤往返過路費和油費。另外,柯某和張某的證言還顯示,王晴平時在家帶孩子,無固定工作,涉案車輛屬于家用,未從事客運。上述證人證言均得到法院确認。

媒體公布的事發時的執法記錄儀視頻也顯示,被接送學生均為王晴作證,稱與她認識且是親戚關系,因為家長不方便接送,讓王晴将他們送回家。

法院認為收費不是非法營運的單一評判标準

判斷王晴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首先在于對“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界定。

由于道路運輸條例對此沒有明确規定,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參照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道路客運經營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衆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的規定,認為不能将是否收取費用作為單一評判标準,而應綜合考慮運送目的、運送周期、費用标準、人員關系等因素予以判定。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綜合上述因素認為,王晴的行為不構成“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根據該院查明的事實,王晴此前并沒有因擅自從事道路運輸被查處的記錄,并非以道路旅客運輸為業或長期從事旅客運輸,其運送行為發生于陝西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時期,在親友鄰裡無法親自接送孩子上下學時,受托駕駛自家車輛接送,起初并未收取費用,後親友鄰裡考慮其成本支出的實際情況,主動提出支付相應費用作為補償,扣除相應支出後,幾乎沒有利潤空間,可見王晴并沒有将追求物質利益作為運送行為的主要目的。同時,王晴運送的對象特定,僅限于親友鄰裡的未成年子女,沒有向社會其他不特定對象提供運送服務,沒有擾亂運輸經營秩序。

該院認為,某交通運輸局将此行為定性為“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予以處罰,主要證據不足,适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5月16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支持王晴的訴請,判決撤銷某交通運輸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案宣判後,雙方息訴服判。

親友鄰裡互助行為得到法院肯定

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判例時發現,在未取得營運資質許可而載客并收取費用的情況下,當事人的“好意同乘”“拼車”“搭乘順風車”等辯解,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定。

不過,遼甯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非法營運的案件中作出的判決,與本案判決較為相似。

2018年10月,遼甯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對于當事人在上班途中路過交通事故現場,應事故車輛乘客要求送其至客運站,對方主動給予40元感謝費的行為,法院也沒有僅僅依據當事人“未取得客運資質許可、按照乘客要求到達指定地點、接收乘客給付的乘車費用”等因素判定其行為屬于“非法營運”,而是在綜合評議的情況下,認為上述運送行為屬于值得鼓勵的救人危急、助人為樂行為,撤銷一審法院認定屬于“非法營運”的判決及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承辦法官、安康鐵路運輸法院院長王琪軒介紹,司法實踐中,“好意同乘”“有償拼車”等行為本質上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公權力機關應當尊重私法自治原則,給予私權利必要空間,方便人民生活。如果在行政執法中對此類行為不加區分,簡單适用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會産生法理情的沖突,也會對公民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産生不良導向作用。

王琪軒說,本案中,法院對于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款決定予以撤銷,實質上是對親友鄰裡互助的友善價值觀的肯定,鼓勵引導公衆在生産生活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不過,王琪軒也提醒,雖然從法律角度王晴的運送行為不構成非法營運,但這種個人之間的互助、互惠行為并非沒有風險。對于此類“有償拼車”行為,建議謹慎選擇“拼友”,認真了解車輛狀況和車輛的投保情況,避免由此帶來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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