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欺淩”這個詞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被使用是在1992年安德烈‧亞當斯 有關于工作欺淩的書中出現:How to Confront and Overcome It(1992)
職場霸淩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淩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并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職場欺淩通常有關于組織中的既定規則和政策的運作;欺淩者可以是同僚,偶爾也可能是下屬。欺淩行為可以是隐蔽或公開的,欺淩的負面影響不僅引響了被欺淩的個人,也可能導緻員工士氣的下降和組織文化的變革。
職場霸淩其實很難定性,因為如同校園霸淩一樣,在某些人眼中,往往“隻是一個過分的玩笑”。
但對于被霸淩者而言,卻是難以忍受的精神折磨。
很多遭受過職場霸淩的人,會長時間陷入一種極度恐慌的心理壓抑中。沒有表述的對象,常常懷疑自己,嚴重者,不得不離開職場,用躲避的方式治愈自己。
另外,企業雇主也有可能是欺淩者,不良雇主利用欺淩來擺脫員工以避免法律責任,例如支付失業補償或員工的賠償要求。或是使用恐吓或欺淩的方法趕走那些要求合法薪資和合法加班工時的員工。
雇主的欺淩往往是職場欺淩的關鍵,但卻經常被忽視。
根據修訂的《勞動标準法》規定,“單位内部的欺淩行為”定義為: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利用了其在單位中的優勢地位或關系
2、超出業務合理範圍
3、給同公司職員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或使其就業環境惡化
滿足這三項,才能構成 “職場欺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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