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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本案講述了兩個鄰居因為一些瑣事吵架,原告被對方打了兩巴掌,導緻了輕微傷,被告賠償了将近1萬元。醫療費隻有4000多,為何最後賠償8000多,因為還有其他一些費用,比如營養費、誤工費等。
一、案件概述
2021年1月22日武岡法院(2021)湘0581民初13号:
原告譚小紅與被告周益鋒、王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後,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譚小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租住在武岡市××鎮××後面同一棟房屋的三樓,2020年9月27日上午9時許,原告譚小紅與被告王英因小孩生病的事情發生争吵,原告當時手裡還抱着一個兩歲的小孩,被告周益鋒不分青紅皂白氣勢洶洶的将原告的租房門踢開,往原告左臉上部與頭部太陽穴之間打了兩巴掌。
因當時疼痛難忍,原告便喊打死人了,被告周益鋒就回了自己的租房,見無人回應,原告便報了警。
原告受傷後在武岡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震蕩、頭皮挫傷等,共住院10天,用去醫療費4877.03元。
2020年9月30日,受武岡市公安局鄧家鋪派出所委托,原告的傷勢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
因被告一直未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為此起訴提出以上訴訟請求。
二、法院觀點
原告譚小紅與被告周益鋒、王英因瑣事發生争執,造成原告譚小紅受傷,雙方因人身損害賠償事項未能協商一緻引發訴訟,故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原告譚小紅與被告王英、周益鋒發生争吵後,雙方本應采取合理的方式平息糾紛,但被告周益鋒卻動手毆打原告并導緻原告受傷,具有明顯過錯,應對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
鑒于原告譚小紅在争吵中未冷靜克制,導緻與被告周益鋒的矛盾激化并發生肢體沖突,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宜酌情自行承擔10%的責任。
被告王英雖與原告譚小紅發生口角,但雙方并未發生肢體沖突,在已查明原告的損傷系被告周益鋒一人毆打所緻的情形下,被告王英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列舉的營養費系以50元/天的标準計算了20天,因原告未能證明其出院後需加強營養,且以50元/天計算标準過高,本院酌情以30元/天的标準結合實際住院天數10天計算其營養費;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列舉的誤工費系以農、林、牧、漁業平均收入148元/天的标準計算了20天,因原告未能證明其出院後存在誤工的事實,故本院以原告實際住院天數10天計算其誤工費。對原告超出部分的營養費、誤工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訴請的其他損失,或有正式票據證明,或适用标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項損失經依法确定後共計9237.03元,被告周益鋒應依法承擔90%的賠償責任,計人民币8313元(已四舍五入)。
被告周益鋒、王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對其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益鋒于判決生效後5日内賠償原告譚小紅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以及司法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币8313元;
二、駁回原告譚小紅要求被告王英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周益鋒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譚小紅負擔10元,被告周益鋒負擔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學習要點
1.第一個關鍵詞是"身體權"。《民法典》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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