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水利工程社會功能、投資來源、投資規模等指标明确了水利工程強制監理範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建設監理。總投資200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建設監理: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3)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
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複、拆除等項目)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是圍繞工程項目建設來進行的,其對象應為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複、拆除等各種水利工程建設工程項目。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規範并強化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理管理中的職責。規定明确指出:
(1)水利部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理業務委托與承接《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規範了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在委托、承攬和實施監理業務中的行為和義務,明确了監理單位的職責,确立了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法定地位。
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必須實施建設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規定,确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并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監理合同。項目法人委托監理業務,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監理收費标準。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收受監理單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的規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建設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争手段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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