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人工工資、水泥、鋼材等主要建築要素價格會處于較大的波動狀态,有時會扶搖直上,所以施工企業履行總價包幹或固定單價合同時會産生大幅虧損。
在此情形下,建築企業是否可請求人民法院适用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合同價格,争議頗多。事實上,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确認了我國的情勢變更原則,但從情勢變更原則立法的沿革曆史和最高人民法院所持态度來看,現階段我國盡管已正式采納了情勢變更原則,但适用條件相當嚴格,要适用該原則還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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