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
正三輪摩托車報廢年限為7年至9年,可申請延長至10年至12年。
其它摩托車報廢年限為8年至10年,可申請延期至11年至13年。
摩托車報廢的标準:
1. 累計行駛裡程達到10萬公裡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裡程達到8萬公裡的正三輪摩托車;
2. 使用年限達到10年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達到9年的正三輪摩托車;
3. 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複的;
4. 摩托車燃油消耗量超過國家《公告》确定的相應排量定型車出廠标準規定值20%的;
5.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 經修理、調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後,排氣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标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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