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聊法:女子敲盆被拘,尋釁滋事究竟怎麼界定?
據網友曝料稱,長春蓉橋壹号住戶王某,在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情況下,在業主群内煽動“敲盆行動”,意圖向政府施壓,性質嚴重影響惡劣,西安廣場派出所民警将其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因其拒不執行緊急狀态下的決定、命令,涉嫌尋釁滋事被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違法行為給予治安拘留7日,并處300元罰款。
目前,該處罰決定隻在小區業主群裡進行了通報。(來源:極目新聞)
#女子敲盆被拘 尋釁滋事怎麼界定# 什麼是尋釁滋事?該女子的行為又是否構成尋釁滋事?讓小黃帶你分析一二。
Q1:究竟什麼是尋釁滋事?什麼又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而尋釁滋事罪則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隻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Q2:該女子的行為又是否構成尋釁滋事?
由此上述法律條文可見,該女子在小區業主群内煽動“敲盆行動”的行為其實并不符合尋釁滋事行為的(一)至(三)項的行為特征,唯一可以将其定性為尋釁滋事行為的隻有最後一項兜底條款,即(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要認定該名女子煽動“敲盆行動”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還需額外确認以下幾點事實作為說理依據:
其一,女子的主觀意圖是什麼?
女子雖在業主群裡煽動“敲盆行動”,意圖向政府施壓,但其主觀目的是屬于無事生非向政府挑釁施壓,還是家中有難言之隐而不得不為之——如家中有幼兒、老人、孕婦、病人等特殊群體,基本生活物資無法滿足相關人員的生活需求。
因為尋釁滋事行為的特征主要在“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需要行為人擁有主觀的故意,而對于生活所迫、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應當作為阻卻其行為違法性的依據,認定其不構成違法行為。
其二,女子是否已經對“敲盆行動”策劃完成?
官方通報中稱,女子在業主群裡煽動“敲盆行動”,究竟是作為主使人已經策劃周密,将時間、地點、行為方式均劃定清楚,還是僅僅提出建議,實則也并未真正落于實施。
因為尋釁滋事行為的主要危害就在于對社會秩序的破壞,若行為人已經有極強的計劃性,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就可以認定其具有較大的威脅,但倘若僅僅是一句口号,并無實際實施方案,則一般情況下不認為具有極大的威脅,不應構成違法行為。
誠然,就目前的官方通報來看,我們無法判定該女子的行為是否真的構成尋釁滋事行為。但值得我們反思的是,在疫情形勢嚴峻的當下,我們既要嚴格執法、配合防疫,也要充分回應民衆訴求,不能動辄将民衆的呼聲當作惡意煽動的閥門,不要讓尋釁滋事成為兜底的無底之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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