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9月17日,“男子欲捐款被保安攔轉頭捐另一學校”引發熱議。
據悉,近日,廈門市某小區業主謝先生要捐100萬元給附近大同小學,在校門口被保安攔住,保安既不讓進也不通報。謝先生随後把100萬元捐給廈門六中。
謝先生本欲奉獻愛心,卻遭遇保安的阻攔,實在令人哭笑不得。對保安怒其不識好人心,卻又責之不忍。
其實,如果熟悉我國捐贈法律相關規定後,欲捐百萬将不再被保安阻攔。
我國法律對捐贈等慈善和公益行為的立法規定,大體分為以下三類,即公益事業捐贈、慈善捐贈以及紅十字會公益捐贈等三類,報道中謝先生的捐贈,應屬公益事業捐贈範疇。
公益事業捐贈主要規定在《公益事業捐贈法》,該法主要規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财産,用于公益事業的行為。
接受捐贈的對象: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接受捐贈,并用于公益事業。
公益性社會團體:根據該法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則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此外,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
捐贈的目的:必須是用于公益事業,即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慈善捐贈主要規定是《慈善法》,該法主要規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
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财産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态環境;
(六)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接受捐贈的對象:即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有組織章程;(五)有必要的财産;(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并不是所有的慈善組織均具有公開募捐的資格,隻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慈善組織才能公開募捐。一是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二是慈善組織符合内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三是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公開募捐的方式:(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二)舉辦面向社會公衆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捐贈的不可随意撤銷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因此,慈善捐贈因其公益性質,不可随意撤銷。《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财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财産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慈善捐贈的不可随意撤銷的例外:
雖然慈善捐贈不可随意撤銷,但當捐贈人出現以下情況,仍可免除捐贈義務:即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慈善信托的備案制:有别于我國《信托法》采用審批制,而《慈善法》采用備案制。設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内,将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紅十字會人道主義工作制度除以上關于公益捐贈制度的立法外,我國還有《紅十字會法》,主要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而制定。根據該法規定,紅十字會可以依法進行募捐活動,亦可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本文将不展開評述。
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法律制度2000年,《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通過非營利性組織、國家機關等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可以享有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100%扣除。
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了通過境内非營利性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可以享有應納所得稅100%扣除。
2004年,《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免征關稅範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等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免征關稅。
2005年,《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規定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範圍,符合條件的捐贈可以享受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2011年,《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将财産贈給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可免印花稅。
2011年,《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免繳土地使用稅範圍,符合條件的捐贈可以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
2011年,《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規定了免納房産稅範圍,符合條件的捐贈可以享受免征房産稅。
2016年,《慈善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捐贈财産用于慈善活動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股權和知識産權等,可免征行政事業性費用。
2017年,《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
2018年,《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數額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可在3年内扣除。
2019年,《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教育、扶貧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扣除。
2020 年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捐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100%扣除。直接向特定醫院捐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100%扣除。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捐贈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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