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公司和張三公司于2019年1月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張三公司把上海市徐彙區的某塊場地出租給李四公司,用于經營汽車維修等服務。雙方約定,“張三公司應配合李四公司辦理經營資質及營業執照所需有關涉及張三公司的文件資料”,“如果張三公司提供的權屬文件無效,導緻合同無法履行的,應該賠償李四公司損失”。
之後,李四公司對場地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建裝修,花費約500萬元。但之後該場地營業執照未能辦出,2020年5月李四公司發通知給張三公司說,“你公司租給我公司的土地規劃用途為住宅,提供的權屬文件無效”,李四公司決定解除合同并起訴要求張三公司賠償500萬元。但最終,法院判決,李四公司隻獲得了40萬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法院調查發現,相關場地的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用途是倉儲用地,房屋用途是住宅。李四公司承認,在2019年4月開始辦理營業執照手續,6月已經得到最終答複場地無法辦理營業執照。但李四公司仍然繼續施工。李四公司還稱張三公司承諾可以辦出營業執照,但張三公司否認有過承諾。
法院認為:李四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在簽約前應當審慎審查場地和房屋,李四公司稱在簽約前不知道房屋性質,不符合常理。而且,李四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申請辦理過營業執照。李四公司在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手續的情況下,就對場地進行改建,李四公司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尤其是在得知不能辦出營業執照後仍繼續改建工程約300萬元,這部分的損失應由李四公司自身承擔。而張三公司把住宅房屋出租,也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張三公司賠償李四公司50萬元。
律師意見: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偉鋒律師認為,租賃房屋作為商用,能否辦理營業執照是一個重要事項。但并不是隻要辦不出營業執照就是出租人的錯,就可以要出租人全部賠償。本案李四公司缺乏足夠的法律風險意識,存在兩大失誤,一是在沒有辦理出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就大規模施工,二是李四公司稱張三公司有承諾,但又沒有以書面形式進行證據固定,最終造成後果自負,白白虧損了近500萬元。在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合同約定,雙方的履行情況,主觀故意等多方面來考察雙方的過錯,最終判定責任的承擔。因此,在碰到該問題時一定要謹慎處理。您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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