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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普法簡報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3 06:01:58

司法局普法簡報?定義代通知金,也稱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代替提前通知或賠償因未提前通知可能造成的損失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其不是法律用語,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說法,外企人事管理中也常用該說法,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司法局普法簡報?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司法局普法簡報(代通知金普法行動)1

司法局普法簡報

定義

代通知金,也稱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代替提前通知或賠償因未提前通知可能造成的損失。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其不是法律用語,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說法,外企人事管理中也常用該說法。

參考法規

l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l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

l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47條

l 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處理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京仲委字[2002]12号)第25條

用工實踐中的關鍵

1 代通知金的種類

代通知金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1.1 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經常流行的遣散費中“N 1”個月工資中的“1”,指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也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說的“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n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n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n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1.2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目前隻有個别地方有此方面的具體規定,比如北京市。

n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n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标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2 代通知金的數額

2.1 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數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标準确定。

2.2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數額

以延遲通知的時間計算,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3 代通知金的使用

3.1 代通知金并不是必須支付的費用

n 對于上述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n 企業所在地有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相關規定的,對于勞動合同将要到期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上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這樣就無需支付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企業所在地沒有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該代通知金。

3.2 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符合規定标準

n 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标準确定。

n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應當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标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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