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産物。
現在很多人,特别是年輕一代往往把它和八十年代初“包産到戶”的承包地混為一談,實屬遺憾。
實際上,他們之間的區别點還是很明顯的。
為便于介紹,我們就通過對兩者進行對比的方式,來找出它們之間的不同點,正所謂“鄉下人不識貨,就怕貨比貨”。
一是執行的時間不同。
一般來講,自留地政策最早執行時間是在1955年,而“包産到戶”的承包地一般來講是在1981年開始執行,期間相差了整整二十六年。
學過中國曆史的人都知道,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中國社會進入新階段。
而對于三大改造的農業改造,時間從1951年12月—1956年底,經曆了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三階段後基本完成,全國加入合作社的農戶達96.3%。
這期間的1955年11月,國家公布《農業生産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
這是自留地最初執行的政策文件,也是最初實行的時間,當然,比例很低。
這裡需要澄清幾個錯誤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包産到戶最早出現在1956年,是不準确的,那是當時浙江省溫州地區永嘉縣部分地區的一個試點,沒有在全國推廣,并随後也受到批判。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包産到戶的時間應當是1962年推出的“三自一包”“四大自由”。
“三自一包”即指“自留地、自由市場、自負盈虧”和“包chan到戶”。
“四大z自由”即指:土地租佃和買賣自由,借貸自由,貿易自由。
我們認為這應當不算,原因有二。一是時間很短,随着劉的下台全面停止。二是土地不是以承包地的性質分給農民的。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包産到戶的開始時間是1978年,這也有問題。
1978年底,安徽鳳陽小崗18戶農民在一起簽下分田到戶“生死契約”,可以算是個别地方的試點,是中國改革的一個起點,而不能算全國“包産到戶”承包地的開始。
即使到了1981年1月,實行包産到戶的生産隊占中國農村生産隊總數才有1%,到同年6月增加到19.9%,并随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包産到戶逐步演變為包幹到戶的形式。
二是分配的次數和比例不同。
承包地是一次性100%全部分到農民手中,而自留地分分收收,多多少少,反反複複多少次。
前面說了,1955年11月,國家公布的《農業生産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國家文件規定:分配給社員的菜地、飼料地合計不超過10%。
但随着人民公社化的深入開展,一些地方又将自留地收歸了集體。
三年自然**時期,為恢複生産,國家制定的《關于農村人民公she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即《十二條》),明确宣布恢複自留地、自由市場等幾項“小自由”,但沒有喚起農民的熱情。
1962年的“三自一包”明确再次提出自留地。
1981年3月,國家出台《關于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要求可因地制宜,适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
可以看出,自留地分别經曆1955年、比例5%,1957年、比例10%,1962年,1981年、比例15%四個階段和不同比例,而承包地就是1981年一次性100%分配完。
三是勞動時間的不同。
因為當時的自留地是作為集體土地的有益補充,集體土地是主,自留地是副。
因此社員耕種自留地必須要在完成集體土地的基礎上,利用休息時間來完成。
記得那時還很小,就去幫家裡大人去翻耕自留地。
由于自留地全都是化整為零,七零八落的,大型農用機械都無用武之地,況且當時也沒有這些機械化農具,即使有,也在生産隊,根本不可能讓農戶在自留地上使用,當時連生産隊的牲口也是不能使用的,所以自留地的翻耕播種全是用最原始的鐵鍁翻,或人工拉犁來完成。
四是稅負不一樣。
自留地生産的産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承包地在2005年以前要交農業稅,2006年後免征農業稅。
五是權限不同。
由于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農民個人對自留地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承包地承包的是其經營權,并可流轉,承包期限又可延長三十年。
六是作用不同。
自留地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産各種農副産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自留地生産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
而承包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全部土地。
七是政策來源不同。
自留地最初是由國家自上而下發布執行的,而承包地是由農民自下而上首創,然後在全國鋪開的。
八是結局不同。
改革開放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後,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裡。
還需說明一點的是:自留地從它分配之初,就很少變化,當然,人民公she時代有收回,但随後又重新分配了。而承包地一直處在變化之中,剛開始是三年一調整,發展到今天是三十年不變,并又延長了三十年。
由于國家一開始在土地承包上的政策比較靈活,所以各地,甚至各鄉鎮,村社政策都不一樣。
當時的情況是,到底今年這個承包地調整不調整,怎麼調整全由社長說了算,而社長到底要執行那一個政策的依據是看是否對自己有利。
有利則用,無利則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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