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上不存在精神出軌這一說,所謂的精神出軌并不能被法院認定為離婚的原因或者成為證據。我國法律中認可的離婚證據,是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間,做出的有悖夫妻間忠誠的行為,如同居或者重婚的行為,該類行為才可以被作為離婚證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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