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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晚報
(原标題:哈爾濱男高管為情人揮霍數萬,妻子發現後直面“小三”:全還給我)
彭某是哈爾濱一家私企高管,去年,他有了一個“情人”,而且僅一年,就為對方花了8萬多元。
近日,彭某帶“情人”逛街時,被妻子撞個正着,妻子不但鬧着要離婚,還要把他為“情人”花出去的錢要回來。
2018年,彭某所在公司招新員工,公司特意為彭某配了個女秘書。秘書小吳聰明能幹,深得彭某的賞識。彭某英俊潇灑也深得小吳喜歡。經過兩個月的接觸,兩人“暗生情愫”,小吳明知彭某已有家室,但還是與其發展成“戀人”關系。
為了方便“情人”上下班,彭某以每月3000元的價格,在公司附近為小吳租了一套房子,此後,彭某便經常借加班、出差為由來到出租房與小吳約會。
兩人交往期間,彭某除了支付每月房租外,還經常會為小吳購買各類奢飾品以制造浪漫和驚喜。僅一年,其就通過現金、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給了小吳總計8萬多元人民币作為“生活費”。
6月中旬的一天,彭某借加班為由,與小吳在一家商場“約會”時,剛好碰見了正在逛街的妻子及閨蜜,這讓妻子在閨蜜面前顔面掃地,當場就提出了離婚要求。
彭某吓壞了,趕緊跟着妻子回到家,用盡渾身解術求得妻子原諒,稱自己隻是在外面“玩玩”,心還在家裡。為挽留妻子,他還交代了出軌的全部過程。
當妻子得知,丈夫不僅為“小三”租房,還以各種形式給了“小三”數萬的“生活費”時,直接“炸”了,認為丈夫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财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要求“小三”離開丈夫,還要求其返還彭某一年來贈與的所有财物。
妻子能否要求
“小三”返還财務?
是返還一半
還是返還全部?
律師解析
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星火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收入的工資,其他生産、經營性收入等财産均屬夫妻共同财産。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分别财産制的情形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系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财産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财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财産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對共同财産享有一半的處分權。隻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财産進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産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一半無效。
彭某婚内出軌秘書小吳,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将家庭共同财産贈送給小吳,彭某妻子有權利要求小吳返還全部财産,若小吳拒不返還,彭某妻子可訴至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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