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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肇事逃逸對方輕傷怎麼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6 05:00:08

電動車肇事逃逸對方輕傷怎麼處理?法言俗語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後,機動車的駕駛人首先應當立即停車并保護好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也就是說,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在現場報警并等候交警處理,而不能直接離開現場,否則就極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電動車肇事逃逸對方輕傷怎麼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電動車肇事逃逸對方輕傷怎麼處理(駕駛人逃逸的侵權賠償責任)1

電動車肇事逃逸對方輕傷怎麼處理

法言俗語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後,機動車的駕駛人首先應當立即停車并保護好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也就是說,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在現場報警并等候交警處理,而不能直接離開現場,否則就極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逃逸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其中比較常見的情形就是機動車駕駛人在馬路上撞人後直接駕駛機動車逃離現場,而這往往容易造成被撞者的傷亡。而從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來看,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其在主觀上的心理和目的就是為了故意逃避對傷者的搶救義務或事故責任追究。在發生駕駛人逃逸的情形後,有的逃逸的駕駛人被交警所查獲或是迫于壓力投案自首,有的則是駕駛人駕車逃逸後未被查獲而導緻肇事者不明。相對于未發生逃逸的一般交通事故而言,事故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權益不能得到全面保護的可能性更大。為了能夠盡可能地保護事故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權益,《民法典》第1216條對于機動車駕駛人逃逸後發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侵權賠償責任進行了更為全面的規定。

以案釋法

【案例一】劉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與姜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劉某駕車駛離現場,事故造成姜某受傷,二車損壞。經交警認定,劉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姜某無責任。肇事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姜某起訴劉某和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由劉某負全部責任,且劉某存在逃逸行為。故對于姜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劉某賠償。

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其首先仍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即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姜某訴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肥鄉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詳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373号民事判決書。)

【案例二】張某駕駛貨車與騎自行車的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後張某駕車逃逸。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王某就其事故損失起訴,法院判決張某賠償王某醫療費。該醫療費已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現起訴向張某追償該墊付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為王某墊付了醫療費後向張某追償,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故張某應當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賠償墊付的醫療費。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肇事逃逸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的醫療費用先行墊付的,其管理機構就此費用有權向肇事的駕駛人進行追償。(某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訴張某追償權糾紛案,詳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9民終1470号民事判決書。)

律師說法

在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情形下,為了更為全面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1216條對于逃逸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兩類不同情況進行了規定。

1、駕駛人逃逸後肇事機動車經查明參加交強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的駕駛人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216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肇事機動車能夠查明其已經參加交強險的,仍然是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先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繼續由肇事的駕駛人賠償。這是一般情形下駕駛人逃逸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規則。

在駕駛人逃逸的情形下,由肇事的駕駛人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無疑是符合侵權法上“誰侵權,誰擔責”的基本原則的,但在此情形下仍确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還是因為交強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是根據法律規定而不是根據保險合同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這一法定的賠償責任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所明确規定的。而且根據上述規定,交強險可以免除責任而進行予賠償的唯一情形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下保險公司都是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法定賠償責任的,隻不過在某些情形下保險公司在賠償後可以向直接侵權人再進行追償。而駕駛人逃逸與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明顯屬于不同的情形,該種情形依法不屬于交強險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即便是在駕駛人逃逸的情形下,保險公司也應當首先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不足部分再由直接侵權的肇事駕駛人承擔。

2、駕駛人逃逸後不能使用交強險或交強險不夠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搶救、喪葬等費用并在墊付後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在上述駕駛人逃逸後肇事機動車能夠查明已經參加交強險的情況下,依法首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但實踐中的肇事逃逸還經常存在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甚至還存在根本找不到肇事機動車的情形,在這兩種情形下顯然無法由交強險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另外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形,就是駕駛人逃逸後肇事機動車能夠查明已經投保交強險,但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根本不夠受害人的搶救費用。以上這些情形都是駕駛人逃逸後受害人不能或難以完全通過交強險獲得賠償的情形。為了讓這些情形下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法律規定了這些情形下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喪葬等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的規定而創設的特殊基金,系國家針對交通事故的法定補充保障,主要針對肇事逃逸或未投保交強險等受害人不能或難以完全按照交強險制度獲得賠償和從侵權人那裡獲得賠償的情形,即一旦出現這些情形,可能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給受害人以及時補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來源及管理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至第26條進行了明确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設立的初衷是盡可能地彌補交強險制度在受害人保障中可能存在的盲區,從而确保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搶救治療或喪葬費用。當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為交通事故賠償的補充保障,其在對相關費用先行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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