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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記錄是指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0 18:18:50

危險駕駛記錄是指什麼?【今日普法】關于危險駕駛,陸良法院想告訴你的這些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危險駕駛記錄是指什麼?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危險駕駛記錄是指什麼(關于危險駕駛的普法知識)1

危險駕駛記錄是指什麼

【今日普法】關于危險駕駛,陸良法院想告訴你的這些事!

近三年案件特點分析

近三年以來,陸良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196件,其中2017年受理33件,2018年受理43件,2019年受理120件,逐年呈上升趨勢,尤其是2019年上升幅度較大。其中,共190件190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分别被判處拘役二個月至五個月不等,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其中23件23人被判處監禁刑。上述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危險行為類型集中分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兩種,分别占比95.92%、4.08%。

二是犯罪主體年齡段、性别、學曆、職業相對集中,多為年齡段在30歲至50歲之間的男性,其中40歲至50歲年齡段、小學及初中學曆、無固定職業及務農人員偏多。

三是交通工具類型相對集中,小型普通客車(面包車)、摩托車、轎車數量較多,分别占比34.69%、30.61%、28.57%。

四是發案原因多為被公安機關日常工作中查獲,共121件,占61.73%。因發生交通事故被查獲的共75件,占38.27%,當中84%的均為發生事故并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的。其中,在城區、縣城周邊被查獲的占81.13%。

五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多為150mg/100ml以上的,占52.13%,其中200mg/100ml以上案件數量逐年增多,2017年、2018年、2019年依次為11件、12件、23件。

六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從重處罰的八種情形中,所占比例較高的四種情形依次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占21.4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占15.82%;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占14.29%;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均為2019年案件),占1.53%。

七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類危險駕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17年1件,2018年1件,2019年3件。

法院常見做法及對策

針對近三年危險駕駛案件呈現出的特點,尤其是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從重處罰情形案件數量比例較高等,陸良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交警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絡。針對一段時期内的案件審理情況或是個案反映出的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等多種形式與檢察、公安交警部門進行溝通和聯系,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分析讨論解決方案。

二、統一裁判尺度與标準。結合近年來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的梳理情況,以及檢察機關、公安交警部門溝通的相關意見,相對統一裁判标準,尤其從适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以來,相對固定人員審理危險駕駛罪速裁、簡易程序案件,力求做到裁判尺度與标準相對統一。

三、加大對嚴重醉酒駕車(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通知到案時仍飲酒、嚴重超載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等案件被告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監禁刑的适用。

危險駕駛行為的成因分析

綜合對比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成因,絕大多數被告人都抱有“三好心理”:一是技術好,喝點酒或者多拉幾個人不影響車技的發揮;二是酒量好,平時總是習慣喝幾口,這點酒不算什麼,一點問題也沒有;三是運氣好,以前就沒有出過事,現在也不會,也不會被交警查到。而認為自己隻是喝了點酒開個車或者騎個摩托車,又沒有引發事故造成什麼危害後果,覺得這隻是點小事情的被告人,也不在少數。

通過以上數據分析,不難看出,被公安機關查獲的不在少數,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害後果的也不在少數,還有部分案件,則是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案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駕駛的後果與成本

危險駕駛罪一旦構成,即使宣告緩刑,其本人也将面臨被開除公職和黨籍的境地,個人履曆也将永久留下刑事犯罪記錄。對個人、家庭、社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甚至還可能會影響子女。危險駕駛的成本極高,就像下面這份網絡上常見的危險駕駛成本賬所列:

1.法律成本:危險駕駛行為,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在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将面臨判處拘役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其本人也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征信成本:犯罪記錄伴随終生,律師、醫師會被吊銷執照,公務員會被開除公職。

3.經濟成本:酒後駕車造成事故導緻受害人财産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造成他人傷亡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職工因醉酒導緻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不享受國家有關工傷保障。

4.時間成本:危險駕駛,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一旦被查處,也将面臨10天拘留至6個月以下拘役。而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5.家庭成本:家長醉駕被判刑,犯罪記錄将伴随終身,子女很難通過政審,從而限制子女報考公務員、上軍警校、入黨等。

6.社會成本:辦理移民簽證需要提供無犯罪證明,否則将被拒簽;而曾受到刑事處罰的公民,将失去入伍的機會。

危險駕駛典型案例

案例一:緩刑期間再犯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2019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酒後無證駕駛未注冊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陸良縣師古街南大橋路口處時被陸良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李某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89.02mg/100ml。陸良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李某無駕駛資格醉酒機動車,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内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曾因酒後駕車被行政處罰,再試實施酒後駕車行為,從重處罰

方某、保某曾因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段某曾因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後,均分别再次實施酒後駕車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方某、保某、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為107.91mg/100ml、155.84mg/100ml、150.74mg/100ml。陸良法院審理後認為,方某、保某、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其中,方某、保某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段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方某、保某、段某被分别判處拘役二至四個月,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案例三: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從重處罰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石某酒後無證駕車行至陸良縣城同樂大道朝陽街路口時被陸良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鑒定,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0.86mg/100ml。在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石某于同年12月1日晚再次酒後無證駕車,行至曲陸高速公路K54 100M處時被曲靖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鑒定,石某此次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5.72mg/100ml。陸良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石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石某無駕駛資格醉酒機動車,在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從重處罰,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二千元,并随即将石某交付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危險駕駛罪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标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标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交通肇事緻一人以上重傷,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寄語

每一位公民都是社會組成的基本單元,一舉一動,小至影響到個人,家庭,大至嚴重影響到社會生活秩序。每一次駕車出行,肩負着不隻是自身安全,還有車上所有乘員的安全,可以說,關系到一個或者數個家庭的安全與幸福。“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能僅僅隻是一句口号。希望每一位駕車人員都能牢記自己肩負的使命和責任,知敬畏,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尊法規,尊重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從小事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杜絕危險駕駛,用行動彰顯社會公德,共同努力,營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通訊員: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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