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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水車出現二手車不敢買了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04 22:22:53

N海都全媒體記者 唐明亮 文/圖

“原本以為車子隻是事故車,沒想到後面發現還是泡水車。”10日,福州的唐先生在“智慧海都”APP上反映,前不久,他花7.1萬元通過福建乾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大衆”二手車,由于車上異味較重遲遲未散去,他便通過第三方機構對車子做了檢測,結果顯示車子不僅是事故車,還是泡水車,而賣家此前并未告知,這讓他難以接受,并提出退車要求,但遭到對方拒絕。

福建乾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吳女士稱,該公司隻是中介方,對車況不是特别了解。不過,記者從吳女士推薦的對接人鐘先生口中了解到,該車輛此前因天窗下水管道受堵,确實頂篷上方有水漏下來。但賣車時,車子并未存在漏水情況,确實沒有告知該情況。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蔣雙灌律師認為,中介若明知是泡水車的情況,卻未提前告知消費者,則涉嫌欺詐。

消費者:車内異味難散去,檢測發現竟是泡水車

唐先生告訴記者,9月下旬,他通過朋友介紹,來到位于倉山區三高路海通廣場負二層的福建乾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看車。經挑選,他看中了一輛2011年上市售賣的白色“大衆”尚酷小車。

“因為自己是第一次買二手車,所以當時也請了朋友一同過來查看小車車況。”唐先生說,在他們向工作人員了解時,車上還有一股異味,但對方告知,小車雖有出過小事故,但是屬于精品車,異味是車子閑置太久了,隻要曬曬太陽就會散去,其餘并未提及。在他朋友确認車子的發動機、變速箱無異常後,他們也提出對小車的大燈、刹車片、擋風玻璃、頂篷等部位進行維修的要求,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小車最終以7.1萬元的價格成交。

車子提回去的幾天裡,唐先生發現,原先承諾幫他更換大燈、刹車片等部位,對方并未履行,左側大燈下雨時,仍會起霧。“車子也是每天都曬太陽,但是異味還是一直存在。”唐先生說,發現情況不對,他就将車子送去維修店做檢查,但被告知是泡水車。“對于這個結果,起初我還不相信。”唐先生表示,為了确定該情況,他還花480元請第三方機構對車子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車子确為泡水車、事故車。

泡水車出現二手車不敢買了(男子花7.1萬買的二手大衆竟是泡水車)1

中介:車子是車主寄賣的,無法退車

10日下午,記者來到馬尾區江濱中大道金融大廈附近,唐先生購買的小車便停放在路邊。在唐先生的指引下,記者看到,該小車的左側大燈内确實有水霧。記者坐入副駕駛座後,發現車内确實存在些許異味。

泡水車出現二手車不敢買了(男子花7.1萬買的二手大衆竟是泡水車)2

“之前味道比這個重多了,我還是在車上放了淨味瓶,才好了一些。”唐先生一邊說着,一邊把右側車門附近的隔闆拆開,内部部分鐵闆已生鏽。唐先生說,這是因為泡水引起的,他将情況也反映給了福建乾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方才告知車子此前确實有浸水。他覺得,該公司是故意隐瞞車況,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要求對方退車,沒想到遭到拒絕,對此結果他難以接受。

泡水車出現二手車不敢買了(男子花7.1萬買的二手大衆竟是泡水車)3

随後,記者來到海通廣場負二層的福建乾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服務點。此前對接唐先生的工作人員吳女士告訴記者,該公司隻是中介方,對車況也不是特别了解。且在交易時,她已經反複提醒唐先生要對車子車況認真檢查。至于具體情況,吳女士給記者推薦了個名為“小小車倌-小鐘哥”的微信号,并告知真實賣車人是他,讓記者與對方聯系了解。

不過,記者聯系上“小小車倌-小鐘哥”時,對方自稱姓鐘,也是中介,由于車子是車主寄放在他這邊售賣的,所以确實無法退車。

鐘先生坦言,車子此前由于天窗下水管道受堵,确實頂篷上方有水漏下來。但記者在與鐘先生确認是否有提前告知此情況時,鐘先生坦言,賣車時,車子未存在漏水情況,确實沒有告知。

至于車子仍有一些部位未維修,鐘先生表示,他此前已給唐先生提供了維修點的定位和聯系電話,讓唐先生将車子送到維修點去免費維修,隻不過唐先生還沒有過去。

唐先生告訴記者,由于協商不成,他已經準備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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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中介若明知有缺陷卻未告知,或涉嫌欺詐

記者從唐先生提供的檢測報告看到,由廣州中正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結論顯示,“左右前大燈,前杠,水箱,水箱框架,前防撞鋼梁更換,機蓋拆裝钣金,兩邊A柱钣金,前擋更換,中控台骨架鏽蝕,地毯水痕泥沙,車輛泡水。全車除車頂,後蓋沒噴漆,其他都有噴漆。”

第三方檢測報告顯示,唐先生所購買的二手車為泡水車。那麼,唐先生提出的退車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

記者咨詢了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蔣雙灌律師。蔣律師認為,盡管消費者請了較為專業的人員前往看車,但車況僅通過肉眼,其實是很難判定的。中介若明知是泡水車的情況,卻未提前告知消費者,則涉嫌欺詐。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編輯: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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