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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生園和寇王園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23:40:52

冠生園創建于一九一五年,是一家有着近百年曆史的中華民族名牌老字号企業,也是中國食品工業二十大傑出企業之一。2000年,“冠生園”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标,并入榜中國最有價值商标500強。

2016年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生園公司)接到了消費者的誤購投訴電話,得知長沙市雨花區鑫晨調料商行(以下簡稱鑫晨商行)長期大量批發标注與原告注冊的第1959928号商标“冠生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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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極為相似的“寇王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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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同年8月16日,冠生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在鑫晨商行内購買了一件(20瓶,每瓶500ml)寇王園蜂蜜,并申請了保全證據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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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侵權産品——寇王園蜂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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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生園蜂蜜

看到這對比圖片 不禁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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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熟悉的配方沒錯了……

一審起訴

2018年初,冠生園公司以鑫晨商行侵害商标權為由,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鑫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開支共計4萬元。

庭審

庭審中,被告鑫晨商行稱其所銷售的“寇王園”蜂蜜均是從上遊商家進貨,有合法的進貨渠道,且并不知道其所銷售的産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專用權,被控商标雖然外形與注冊商标相似,但文字和讀音均不一樣,且包裝上注明了生産來源,因此不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所以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鑫晨商行售賣的蜂蜜産品标識“寇王園”與注冊商标“冠生園”相比,在文字和圖形上構成近似,容易讓消費者産生混淆,故鑫晨商行銷售“寇王園”蜂蜜的行為構成商标侵權。因被告未能提供進貨單,貨款支付憑證及物流單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故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鑫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原告冠生園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5000元。

二審上訴

鑫晨商行因不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于2018年7月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收案後,經審查,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确認。另查明,鑫晨商行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其銷售的“寇王園”蜂蜜來源于“長沙市雨花區李縣調料商行”,在上訴狀中又寫被訴侵權商品系由“湖南亮蜂堂蜂業有限公司”提供,在二審庭審中,鑫晨商行又陳述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産品來源于“魯傑商貿”,并當庭承認其一審提交的證據系僞造。

法院認為涉案商标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應予較強保護,且蜂蜜屬于食品,關系人體健康,故一審判決酌情确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

長沙市雨花區鑫晨調料商行在訴訟過程中多次虛假陳述,僞造證據,以逃避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其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應依法予以制裁,對鑫晨商行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确了合法來源抗辯所涉的兩個事實要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将作為被告的銷售者“不知道所銷售的是侵權商品”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并未額外增加原告的舉證負擔;且将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符合市場經濟鼓勵商品自由流通的規則,也與TRIPS協定等國際公約中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契,更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基本民法原理相通。

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在于保護商品的自由流通,保護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這也使不少侵權商品的銷售者為了達到合法來源抗辯成功的目的,通過虛假陳述,甚至僞造證據達到抗辯目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被告的銷售者僞造商品來源的證據,在一審、二審中作出相互矛盾的陳述,認定被告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應依法予以制裁,作出了湖南省第一份知識産權案件司法懲戒決定書。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産權日。湖南高院将在近期持續推出知識産權案例系列報道,不斷提升全民知識産權意識,通過裁判體現出的價值取向鼓勵并引導創新。

來源: 湖南高院微信公号

作者:廖麗君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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