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姆墜亡?都市快報訊 60多歲的董先生去年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将自己名下一套價值百萬的房産送給了保姆,而沒有留給女兒,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浙江保姆墜亡?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都市快報訊 60多歲的董先生去年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将自己名下一套價值百萬的房産送給了保姆,而沒有留給女兒。
這遭到了女兒的強烈反對,于是,一直拿不到房子的保姆起訴了董先生的女兒和年逾八旬的母親。
最終法院調解不成,對這起遺贈糾紛案做出了判決。
父母離婚後
女兒與父親八年沒有來往
嘉興的董先生一家三口,很多年前因老家拆遷,分得三套房。
但後來,董先生與妻子鬧矛盾,由法院調解離婚,董先生、前妻及女兒各分得一套房。
因為夫妻矛盾鬧得有點僵,站在母親一方的女兒,就此與父親産生隔閡,一氣之下和父親将近八年沒有來往。
離婚後,董先生由于身體不是很好,就找了個保姆。
女兒不跟自己來往,讓董先生很寒心,而身邊保姆陪伴多年,尤其是在自己患癌後一直盡心盡力照料,讓他十分感激。
董先生在去世前一年,決定将自己最值錢的财産——名下這套面積100多平方米價值約100萬的房子贈與保姆。
女兒不同意父親把房屋留給外人
多次阻撓驅趕保姆
女兒得知父親将房産贈與保姆的消息後十分不滿,表示不同意父親把房屋留給外人,多次阻撓甚至驅趕保姆。無奈之下,保姆告到南湖法院。
董先生的女兒說,自己隻是因為父母感情産生了裂痕,所以較少來往,但并沒有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在得知父親生病後即履行照料義務,并為此負擔了部分醫療費、日常開銷、身後喪葬費等。
相反,她覺得保姆與父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故意的,并對遺贈扶養協議進行了隐瞞,後來陸續出現了不同形式的所謂遺囑,形成時間都是極度接近父親去世前,她懷疑父親當時的意識是否清楚。
她還表示,除了自己以外,這套房産還涉及另一繼承人——自己已經87歲的祖母,如果房屋贈與保姆,保姆應保障其祖母的贍養,故請求法院駁回保姆的訴請。
法院把房子判給了保姆
保姆補償女兒15萬元
後來,董先生的親戚朋友出示了自己拍攝的視頻,在視頻中,董先生表示将房産贈與保姆,意識清醒,表達清晰。
當初由于女兒的反對,董先生還接受了電視台節目采訪,表達了要将房産贈與保姆的意願。
法院審理認為,董先生通過電視台、書面遺囑等多種方式,多次明确表示将房屋贈與保姆,體現内心真實意思表示。他與保姆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綜合考慮在董先生癌症晚期,女兒參與照料、陪同其前往上海等地看病及身後處理喪葬等事宜,有據可查的相關花費十餘萬元,法院酌情确定保姆補償她15萬元。
考慮到董先生親朋拍攝的視頻中,他曾提及過房子贈與保姆,由保姆贍養老母親的約定,法院酌情判由保姆補償董先生的母親10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由于雙方矛盾争議較大,一直無法達成調解意願,法庭隻能在尊重董先生遺願,并倡導尊老敬老傳統美德的同時,兼顧到各方當事人利益,作出了以上判決。
相關法律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面對日益凸顯的養老保障問題,《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适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明确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雖然與現行繼承法對遺贈扶養人範圍的修改隻有幾個字,但有扶養需求的老年人在這種改變下,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他們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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