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小季的父親季先生在浦江縣xx街道xx山村享有二處合法的房産,老屋是1954年土改的時候留下來的,占地面積為30.96平方米;新屋1989年12月審批,1992年造了2層,2002年又造了2層,占地面積為116.16平方米。2004年9月8日,小季與父親在xx山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民事調解協議書,老屋一間歸小季所有,由父親不給小季2萬元後,二間新屋歸父親自由支配。2008年開始,小季所在的xx街道xx山村進行舊村改造,小季的一間老屋與父親的二間新屋均已拆除,舊村改造領導小組安置小季地基一間40平方米,安置父親地基二間80平方米,安置小季的哥哥二間80平方米。
小季于2018年9月8日向xx街道辦提出申請,要求其确認争議處理三間房屋的地基,小季應得三分之二份額;将2017年12月份被拆的二間房分得四個建房基地,其中兩間建房地基确定為小季所有。2019年3月22日,xx街道辦以“小季反映的宅基地争議處理申請一事,根據當地土地權屬争議行政處理程序規定,不屬于土地權屬争議申請受理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小季不服該決定書,便将xx街道辦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xx街道辦辯稱,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是正确的,小季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經法院審理認為,xx街道辦收到小季的申請之後,過了6個月10天,才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明顯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xx街道辦作出的決定雖然程序違法,但對小季權利不産生實際影響,故确認行為違法,但不撤銷該決定。故依法判決确認xx街道辦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行為違法。
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土地權屬争議逾期不予受理決定,合法嗎?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土地權屬争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争議案件,由争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争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根據《浙江省土地權屬争議行政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土地權屬争議申請受理範圍:(一)屬行政區域邊界争議的;(二)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争議的;(三)因房産買賣、贈與、分家析産等引起的房産争議;(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屬于土地權屬争議的。
根據《浙江省土地權屬争議行政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争議處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内決定是否受理,并在決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将申請書副本同時送達被申請人。
本案中,xx街道辦作為轄區内的相關部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小季與季先生已經經過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共有房屋進行了分家析産,小季要求争議處理的四間地基是父親的二間新屋在舊村拆遷改造中安置而來,其中二間安置給父親,二間安置給哥哥,四間地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并沒有争議,因此不屬于土地權屬争議申請受理範圍。xx街道辦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土地權屬争議逾期不予受理決定,合法嗎?
【瀛台律師提醒】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争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者鄉級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相關部門收到申請後,應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見,不應受理的,及時拟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相關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若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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