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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戶口遷出土地還能退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5 14:09:05

承包期内戶口遷出土地還能退嗎?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本案中,林國成戶早已于1992年舉家遷往長沙市雨花區圭塘街道長重社區,其承包地依法應當被村集體收回竹隐社區居委會也出具證明,證實林國成戶的戶口遷出後,承包地已被集體收回,該戶亦未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已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見,林國成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已不依賴于集體土地生活,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承包期内戶口遷出土地還能退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承包期内戶口遷出土地還能退嗎(承包方的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1

承包期内戶口遷出土地還能退嗎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本案中,林國成戶早已于1992年舉家遷往長沙市雨花區圭塘街道長重社區,其承包地依法應當被村集體收回。竹隐社區居委會也出具證明,證實林國成戶的戶口遷出後,承包地已被集體收回,該戶亦未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已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見,林國成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已不依賴于集體土地生活,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8313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雷利君。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林立軍。

再審申請人暨上述兩再審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林昔珍。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艾超,湖南成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省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福區分局。

原審第三人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征地拆遷事務所。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宇,所長。

委托代理人陳新洋,該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仇豔萍,湖南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林昔珍、雷利君、林立軍(以下簡稱林昔珍等三人)因訴被申請人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開福區政府)、湖南省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福區分局(以下簡稱開福區資規局)及原審第三人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征地拆遷事務所(以下簡稱開福區征拆所)房屋征收補償行政協議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8)湘行終1245号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林昔珍等三人申請再審稱:1.《湖南省常住戶口管理辦法》已經明确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戶口的區分,本案中拆遷補償安置仍然按農業戶和非農業戶口區别補償,明顯錯誤。2.林昔珍等三人雖在1992年轉為非農戶口,但在竹隐村(現竹隐社區)内一直有住房、宅基地、田地、林地等,且未被納入城鎮社保體系,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受村民的安置标準。3.竹隐社區已同意認定林昔珍等三人為農業戶。請求再審本案,撤銷一、二審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除非農業戶及按照本條例采取貨币安置的農戶的住宅,除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補償外,另按照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一定的購房補助。對實行貨币安置的農戶,還應按農業人口數量增加一定的購房補助。本案中,林昔珍等三人原為長沙市開福區新港鎮竹隐村村民,全家于1992年随林國成遷入長沙市雨花區圭塘街道長重社區,轉為非農業戶口。2000年左右,林國成戶在其原宅基地的基礎上重建房屋。2013年5月8日,開福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包括林國成戶房屋在内的土地用于開福區撈刀河路項目建設。同年8月4日,林國成戶與開福區征拆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拆遷補償價款、付款方式、騰地時間、過渡時間及獎勵金額等事項,并由林立軍簽字蓋章。因征地拆遷政策的調整,開福區征拆所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12月3日兩次與林國成戶簽訂征地補償補充協議,上述補償協議約定的款項均已領取完畢。2015年10月27日,林國成戶與開福區征地辦簽訂了《申購保障住房意向書》,并支付了房屋預付款。以上事實表明,上述補償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補償款項也已發放到位。林國成戶亦依據上述補償協議的約定,簽訂了申購保障住房意向書,支付了購房款。因此,上述補償協議合法有效,一、二審判決駁回林昔珍等三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關于林昔珍等三人主張其是竹隐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标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本案中,林國成戶早已于1992年舉家遷往長沙市雨花區圭塘街道長重社區,其承包地依法應當被村集體收回。竹隐社區居委會也出具證明,證實林國成戶的戶口遷出後,承包地已被集體收回,該戶亦未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已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見,林國成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已不依賴于集體土地生活,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另外,林昔珍等三人于拆遷前将戶口遷至長沙市開福區新港鎮大塘基四組,并未遷入竹隐社區,且戶口性質仍為非農業。林昔珍等三人主張其為竹隐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受其成員安置标準,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林昔珍等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林昔珍、雷利君、林立軍的再審申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來源:行政訴訟案例、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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