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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司機發生交通事故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0 02:06:35

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如今,随着“共享”經濟深入人們的生活,在給大家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監管與資格審查的相關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出來。

未成年人使用家長手機,解鎖了共享汽車,在使用共享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使用共享汽車的未成年人、家長、車輛租賃公司、車輛和手機APP管理平台、APP技術服務方誰應該為此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又該如何賠付?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共享汽車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用家長手機解鎖共享汽車)1

一場事故

未成年人用父親手機解鎖共享汽車撞傷行人

2019年3月,成都市民吳某在路上被一輛共享汽車撞倒,受傷住院,造成九級、十級傷殘。就在人們以為這隻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時,吳某發現,撞倒自己的駕駛員竟然是一名無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為何能無證駕駛?他又是如何解鎖共享汽車的?這些問題讓吳某氣憤不已。

經調查,未成年人劉某是偷偷使用其父親的手機解鎖了共享汽車,駕駛上路并造成了事故。随後,吳某将劉某及其父親、某汽車租賃公司、某平台公司、某科技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共計24萬餘元,某保險公司在在保險責任限額内承擔前述賠償責任。

武侯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在法庭上,劉某父子對事故發生和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無異議,但是他們認為,該共享車平台存在管理缺陷,因此賠償責任應當由某平台公司承擔。

該平台公司辯稱,公司在運營管理方面不存在任何過錯。平台方雖然未開啟人臉識别,但是劉某的父親在注冊時已經通過人臉識别,因此平台未開啟人臉識别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否開啟人臉識别與事故發生無必然聯系。公司對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公司則認為,事故發生在汽車租賃期間,駕車人與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公司無過錯。案涉車輛已經投保商業險和交強險,事故發生在投保時間内。本案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車輛實際使用人承擔。科技公司辯稱,公司不是車輛所有權人、運營管理方、實際使用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

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已經承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他們認為,因駕駛員系無證駕駛,主張交強險和商業險免賠。

共享汽車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用家長手機解鎖共享汽車)2

法院判決

未成年人及其父親、平台、科技公司均有責任

本案争議焦點為吳某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承擔主體以及賠償責任範圍确定問題。

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駕駛案涉車輛撞倒吳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在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系未成年在讀學生,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故劉某作為直接撫養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父親對兒子擅自拿走手機使用情況未加監管,其放任手機處于失去管控的行為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對吳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某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不負責車輛實際運營和管理,在此次交通事故發生中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某平台公司為了提高共享車輛解鎖的便捷性,在現有平台安全校驗等級更高的人臉識别技術具備監管可能的情況下,主動放棄對實際駕駛人員進行人臉識别,使得劉某某可以使用其父手機解鎖共享車,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故對吳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某科技公司知曉人臉識别關閉可能帶來的審核盲區,對某平台公司提出的關閉人臉識别功能未提出過任何異議并予以配合,亦應當對吳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院最終确認,劉某及其父親分别承擔55%和5%的賠償責任;某平台公司、某科技公司分别承擔35%和5%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和合理分配事故風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萬元)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由,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吳某支付11萬元,劉某某支付6萬餘元,某平台公司支付4萬元,某科技公司于支付6千餘元。

法官說法

在智能手機普及的今天,手機上為了便利生活下載的APP種類繁多,其中不乏有以未成年人年齡、智力能力尚不足以加以合理使用的應用程序。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偶爾需要使用同住家庭成員手機實屬平常,但作為監護人應當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對未成年人使用手機的情況加以适當監管。

本案中下載的共享汽車 App的智能手機相當于一把開啟共享汽車的電子鑰匙,對下載有共享汽車解鎖程序的手機應有特别管理義務,有别于作為通訊工具的普通手機注意。劉某某稱其在長達半天多的時間,因工作未留意手機所在,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其放任劉某擅自使用手機處于失去監管狀态,存在過錯且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确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責任。家長不僅應當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關心業餘時間的安排,還應當教育其掌握交通出行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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