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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細思極恐的兇殺案

健康 更新时间:2025-01-09 03:03:22

2020年12月24日,河南太康縣芝麻窪鄉張莊村村民張士敬來到縣公安局,要求對13年前其子被殺案重新立案,并向縣檢察院提交了立案監督申請書。

13年前,2007年7月12日夜,張士敬的兒子張占偉在其經營診所被殺,同村村民張某委(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幾天後,太康警方在鄭州将張某委抓獲。

令張士敬意外的是,當時辦案警官告訴他,嫌疑人張某委患有精神病,且有相關病曆和鑒定。

“他(張某委)在我村生活28年,沒有任何村民知道或聽說他患有精神病。”張士敬如是說。

張士敬發現,張某委家屬提交的精神病病曆中,存在姓名與戶籍登記不符,病曆住院時間與羁押時間重疊等問題。

在該案偵查終結,移送檢方後,2013年10月31日,太康縣公安局以案發時犯罪嫌疑人張某委患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為由,作出撤案決定。

一樁細思極恐的兇殺案(紅星調查13年前一起兇案背後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雲)1

此後,張士敬就此情況不斷向各級部門反映。12月29日,太康縣公安局新聞宣傳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正組織專人重新對這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适用問題進行審核,将拿出一個規範的結論來。

多位法學專家、律師在了解案情後,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性問題。有精神科醫生則指出,即使嫌疑人有精神病史,是否負擔刑責也需看案發時其是否處于精神病狀态。

兇手抓捕時間地點有兩種說法

案卷中作案動機鮮有提及

不少太康縣芝麻窪鄉張莊村村民至今仍記得發生在13年前的那起命案。被害人張占偉經營的診所位于村委會大院内,案發後,他倒在村委會大院外30餘米外的大坑裡。

案卷記載,2007年7月12日夜,犯罪嫌疑人張某委從打工地鄭州返回太康時,途徑扶溝縣城下車,在一家門市購買菜刀一把,後乘坐出租車到扶溝縣崔橋下車,步行返至太康縣芝麻窪鄉張莊村張占偉診所,将門叫開後,張某委用菜刀把張占偉砍傷。張占偉帶傷跑出診所後被張某委追砍,張占偉被連砍數刀,直至被活活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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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士敬指着其子當年屍體躺卧的地點

據村民反映,被害人張占偉與犯罪嫌疑人張某委兩家此前關系不錯,也沒啥矛盾。

對此,張士敬表示認同。他表示,兒子張占偉生前和張某委關系很好,張某委經常到家裡來。但在案發前約半個月,兒子和兒媳曾發生過争吵,他在詢問情況時,兒子卻突然冒出一句,“以後不要搭理張某委了。”

“當時是有點(奇怪)。”張士敬回憶道,“當時兒子跟我說讓我不要管,我也沒法問。”但令張士敬吃驚的是,張某委被抓後,雖然承認行兇是他本人所為,但理由卻匪夷所思。

據張某委于2007年7月19日在鄭州市公安局豐産路派出所所做筆錄顯示,他稱張占偉是惡魔,也稱是自己的好朋友。殺害張占偉是除掉惡魔、消除隐患、替天行道。此後,這一說法多次出現于他的筆錄中。

在本案起訴意見書等正式文書中,對嫌疑人的作案動卻機鮮有提及。

案發後,張士敬曾在接受太康縣公安局辦案民警詢問時,曾提出查清嫌疑人張某委殺人動機,作案後如何逃到鄭州等要求。

但是關于抓捕張某委的時間、地點,案卷中卻有着兩種不同記載。一份2007年7月20日,落款為太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手寫抓捕經過顯示,2007年7月18日,太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員在鄭州市公安局豐産路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在鄭州市精神病醫院将涉嫌故意殺人的張某委抓獲。一份2007年7月21日,落款為太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呈請破案報告書中則顯示,2007年7月19日,偵查人員在鄭州市金水區平煤商務會館處将張某委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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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抓捕張某委的時間、地點,案卷中卻有着兩種不同記載

2007年8月30日,太康縣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張某委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太康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此案。

三份精神病病例存疑

共同羁押獄友稱嫌疑人自稱“裝神經”

2007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委的父親張士孔向檢方提出,因案情需要,申請對張某委進行精神鑒定。

2007年11月12日,商丘市第二人民出具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書,認為張某委患有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書顯示,張某委19歲在鄭州打工時患精神病,曾于1998年,2005年3-4月,2007年7月三次在鄭州市第八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犯病時“眼怔”,喊叫“我最厲害,我是XXX……”

鑒定書還記載,對張某委精神檢查見意識清晰,儀表尚整,接觸可,對問話均能做切題回答,目前無幻覺及妄想,思維聯想正常,情感協調,智能活動可,自知力基本完整。

對于這份張某委患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張士敬并不認可。他提出,太康縣及周口市就有精神病院,可以做精神鑒定,為何偏偏要把張某委帶到商丘做鑒定。

此外,張某委家屬提供的其在98、05、07年三份精神病院住院病曆中,存在姓名、年齡與戶籍登記不符等問題。

如三份病曆中,未出現過張某委之名,姓名一欄登記的是其他名字。根據案件中的戶籍證明,張某委于1979年4月3日出生,無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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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疑惑的是,張某委于2007年7月18日或19日被警方抓獲。而鄭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病曆上卻顯示其出院日期為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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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病曆上顯示其出院日期為2007年7月24日

2007年12月,太康縣公安局又曾委托位于上海的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犯罪嫌疑人張某委進行精神鑒定,2008年6月,上海這家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同為張某委患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

對此鑒定結果,張士敬依然不服。他指出,上海的這份鑒定報告中寫着,張某委檢查時意識清晰,年貌相符,接觸良好,注意集中,語言流暢,能陳述簡曆,對答無障礙。張士敬認為,鑒定機構得出結論的主要依據是三份有問題的病例。

經張士敬不斷反映情況,太康縣檢察院和太康縣公安局曾聯合成立專案組,并于2009年5月12日對調查情況出具書面工作彙報。

彙報中稱, 專案組多次開展實地調查,通過對張某委小學、初中階段的5位任課老師,3位同班同學,以及張某委居住地的5位鄰居、45位同村人、6位同齡人,3位村幹部進行調查了解,均沒有發現張某委得過精神病,也不曾用過病曆上出現的名字。

此外,專案組到曾羁押張某委的西華縣看守所了解到,張某委的小姨曾私自會見過張某委。該彙報中還提到,同時對與張某委同監号的5人進行調查,都反映其沒有精神病。其中一位叫張某春(化名)的反映,張某委精神病完全是僞裝的。

2020年12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在太康縣見到了張某春。他稱和張某委在同一牢房中關押了二個半月左右。張某委曾對他說:“俺姨讓我裝神經,隻有裝神經才能出去。”

紅星新聞記者調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張某委曾有過一段短暫的婚姻。2004年,他與太康縣一名楊姓女子結婚。婚後不久,楊姓女子罹患癌症,2006年正月十四,二人協議離婚。當年農曆二月初八,楊姓女子去世。

2009年3月6日的詢問筆錄中,張某委曾經的嶽父表示,張某委平常到家裡走親戚時,表現很好很正常。“我看他一點毛病也沒有。這個孩子很能,很有心眼。在女兒有病期間,張某委表現得很正常。不敢說張某委根本沒有精神病,但沒有見過,也沒有聽說過他有精神病。”

2016年,太康縣公安局又委托北京一家鑒定機構對張某委進行精神鑒定,鑒定意見為其診斷符合精神分裂症,但據現有資料難以确定其2007年7月12日案發時精神狀态,無法評定其刑事行為能力。

嫌疑人仍在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

值班護士稱入院以來未犯病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案卷發現,在2013年10月31日太康縣公安局以案發時犯罪嫌疑人張某委患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為由,作出撤案決定後,2013年11月12日,太康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委提出強制醫療申請,同年12月12日,太康縣人民法院對張某委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張士敬不服上述決定,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014年6月6日,周口中院以太康縣法院作出對張某委強制醫療的決定依據為2007年和2008年的兩份鑒定結論,據對張某委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有數年時間,其病理現狀、人身危險性缺少現實的評判效力,且申請複議人要求對張某委重新鑒定為由,撤銷了太康縣法院對張某委強制醫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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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檢方并未将該案移交法院起訴,也未作出撤案決定。而張某委仍然在精神病院接受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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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縣精神病院住院部,嫌疑人張某委仍在裡面接受強制醫療

2020年12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在太康縣精神病院見到了張某委。他表達流暢,外觀身形看不出異常。值班護士表示,張某委從2016年住進來,這麼長時間一直沒犯病。

當被問及在這裡面住着有意思沒有,是否想出去時,張某委回答稱,想出去。他還表示,在這裡面住着能吃飽,偶爾幹點活。

當地公安:正組織專人重新審核案件

專家: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責

12月29日,太康縣公安局新聞宣傳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正組織專人重新對這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适用問題進行審核,将拿出一個規範的結論來。

關于周口中院撤銷強制醫療決定以後,是否告知了太康縣法院?對于撤銷強制醫療決定的複議執行落實情況如何?周口市中院12月29日回複紅星新聞記者稱,因為案發時間比較久了,還在查詢當時的情況記錄,查到以後予以回複。

對于本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指出,公安偵查結束,将案件移送檢方後,隻能由檢察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做撤案決定。而周口中院撤銷強制醫療決定以後,應告知太康縣法院。太康縣法院應當告知檢察院,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偵查。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助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确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位不願具名的北京三甲醫院精神科醫生告訴紅星新聞,對于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目前尚無确切的檢測指标,多靠醫生根據家屬提供的病曆,結合醫生對病人進行詳細精神檢查,根據診斷标準進行診斷。

據介紹,精神分裂症是一組病因未明的慢性疾病,病程一般遷延,時有加重或惡化,部分患者最終出現衰退和精神殘疾,但有的患者經過藥物治療與心理治療後可保持臨床痊愈狀态。

這位醫生指出,即使嫌疑人有精神病史,是否負擔刑責也需看案發時其是否處于精神病發作狀态。

彭新林也認為,從本案來看,還需進一步确認嫌疑人作案時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

“鑒定機構可以認定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但這個人行為時候受不受控制,實踐中一般由辦案機關來确認。” 彭新林這樣表示。

現如今,65歲的張士敬依然在為兒子的事奔走。他希望相關部門早日重啟調查,解開他心中埋藏了十多年的重重疑雲。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發自 河南太康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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