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
國家郵政局在官網發布了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
解讀内容
記者獲悉,今年6月2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并宣布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仔細研讀了下,共計35條的《管理辦法》主要涵蓋了4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包容相關企業共同發展、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規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遞安全。總體來說,沒有很突出的新要求,但對于快件箱使用企業、運營企業以及收寄人的操作流程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規範。
這就給大家來劃個重點吧~
快遞櫃應可驗收、可拒收
很多用戶如今在使用快遞櫃時都是取件後回家再拆開,但此次《管理辦法》中提出,智能快件箱具備投遞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為收件人驗收、拒收快件提供技術條件。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也明确,快件延誤、損毀、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當場拒絕簽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同時,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保存交寄、收寄、投遞、領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記錄;通過智能快件箱查驗寄件人身份的,應當保存查驗結果。
收寄操作應全程監控
現在的智能快件箱都具備了監控功能,此前記者開箱取件時發現櫃中空空如也,聯系快遞小哥後還收獲了信心滿滿的安慰:“沒事的,都有監控,真被人拿走了也找得回來”。
此次《管理辦法》就對監控設備的安裝進行了明确規定: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安裝監控設備,監控交寄、收寄、投遞、領取等操作的全過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圍環境。
同時還明确了如監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的、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以及國家規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不得開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實名制依然是重中之重
《管理辦法》中對快遞實名制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和細化,例如第十八條就提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寄遞詳情單信息,接受身份查驗;通過查驗後,将未封裝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體内。
而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時,應當比對交寄記錄,确認無誤後,依法當場驗視并封裝。如出現交寄物品與交寄信息不一緻,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經查驗或者未登記身份信息等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不得收寄,當場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
記者此前在采訪時曾體驗過實名制使用快遞櫃的操作流程。以“豐巢快遞櫃”為例,寄件時掃描相關二維碼後發現,要想通過豐巢寄件下單,就必須先通過微信關注該快遞櫃的公共賬号,并且綁定個人微信和手機号,而在快遞櫃寄件的頁面上,有一行“身份認證”的要求,用戶将個人身份證的正反面拍照上傳後便可以完成實名認證環節。
此外,在該環節,後台也會明确對用戶作出提醒:“根據國家全面推行寄件實名制要求,寄件需進行身份認證。且用戶的身份信息僅供郵管部門校驗。”待所有信息填寫完整後,便可以開始寄件了。
使用快遞櫃需征得同意
這些物品不得入櫃
此前關注度最高的快遞入櫃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此次也在《管理辦法》中被明确提出。第二十二條就提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确提出,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寄遞詳情單記載明顯不符等情況的,快遞公司不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寄遞詳情單上注明了“生鮮産品”、“貴重物品”的,除非與寄件人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入櫃”。
而在快遞櫃收費問題方面,《管理辦法》則明确提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費。
來源|周到上海APP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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