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女神節終于過去了,今天高頓君為大家精心整理了一篇關于《經濟法基礎》的文章,裡面涉及各章高頻考點和重點,請大家收好這份禮物!
第一章總論
1.裁決與判決有什麼聯系和區别
裁定和判決屬于訴訟法的範疇,都是法院作出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并認定案件事實,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别有:
5.仲裁裁決書 VS 仲裁調解書 VS 行政複議決定書,區分三類文書的生效時間
1)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6.商事仲裁應當開庭審理,與仲裁不公開進行是否矛盾?
不矛盾。
是否開庭審理、是否不公開進行不是一回事,二者參加的人員不同。
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而公開、不公開進行,是指是否允許群衆旁聽,是否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是對社會的公開。
7.橫向法律關系 VS 縱向法律關系
1)橫向關系糾紛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比如自然人之間的糾紛就是橫向關系糾紛;比如甲和乙簽訂買賣合同,這是平等主體間的糾紛,即橫向法律關系。
2)縱向關系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産生的涉及糾紛。比如我們通常說的“民告官”,這是不平等主體間的糾紛,即縱向法律關系。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1.會計業務事項 VS 經濟業務事項
經濟業務事項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使會計要素發生增減變動的交易或者事項。
會計業務事項是指:
1)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登記記賬憑證。
2)根據收付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明細分類賬。
4)根據科目彙總表登記總賬。
5)期末,根據總賬和明細分類賬登記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
舉個例子來講:業務員去采購材料,開了發票回來找會計報銷。采購材料屬經濟業務事項,拿着發票找會計報銷,會計根據發票做賬屬會計業務事項。
2.注冊會計師 VS 總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指的是從事社會審計/中介審計/獨立審計的專業人士。注冊會計師是執業資格,既不是職稱,也不是職務。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的财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的參謀和助手。所以總會計師不是一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一種行政職務。
3.所有的記賬憑證都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嗎?
4.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5.自行記賬 VS 代理記賬的簽章人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老師可以幫忙總結一些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嗎?
2.各類主體可以使用的結算方式都有哪些?
3.銀行彙票和銀行本票不都是銀行自己簽發的,見票即付的票據嗎?
4.麻煩您比較一下彙票、銀行本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提示承兌。
5.請教一下商業彙票的提示承兌與提示付款該怎麼理解記憶?分不清,感覺說的是同一件事。
6.票據的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有哪些?
7.承兌人與付款人怎麼理解?
8.禁止背書轉讓的,到底能否繼續轉讓?
9.銀行承兌彙票感覺和銀行彙票是一樣的嗎,都是最後銀行付錢,隻是一個承兌一個不承兌。還有銀行本票和銀行彙票有什麼區别啊,都是銀行作為出票人。
10.可以幫忙區分一下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嗎?
第四/五章答疑總結
1.征稅主體和客體,如何區分?
征稅主體就是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征稅客體就是征稅對象,舉例說明,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是煙、酒等;車購稅的征稅對象是購置車輛自用行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該企業的所得。
2.請問包裝物押金計稅問題,隻算酒品嗎?
3.個人購買的住房對外銷售怎麼征收增值稅?
4.增值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怎麼區分?
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5.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的情況有哪些?
1)代銷業務
①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2)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3)自産、委托加工、購進貨物的特殊處置
①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以及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②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③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④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6.怎麼區别電信服務與建築服務中的安裝服務中的一項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煤、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的内容?
電信服務是提供通信通話服務,也就是電話費,寬帶費這種是電信服務;如果隻是單純的安裝這些設備,那麼就是建築服務。
7.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怎麼區分?
不征稅收入,從性質上講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不應列入征稅範圍的收入,不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例如财政撥款。
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仍然屬于征稅範圍,隻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标,對其免征,若因政策變動取消優惠,仍應對其征稅。
8.請總結一下企業所得稅個各種利息費用的扣除問題?
9.資本化和費用化怎麼區分?
1)資本化:建造固定資産期間的利息費用是【計入固定資産價值中】的,也就是說,是随着固定資産在以後年度【計提折舊扣除】的,也稱為資本化。
2)費用化:建造完畢以後再發生的利息費用,就【不計入固定資産價值中】了,那麼就是作為利息費用【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的,也稱為費用化。
10.請總結一下捐贈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的處理?
11.請總結一下常見項目企業所得稅稅前限額扣除标準?
12.請問怎麼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
如何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從事非獨立勞動,從所在單位(雇主)領取的報酬,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勞務報酬所得則是指個人獨立從事某種技藝,獨立提供某種勞務而取得的所得,不存在雇傭關系。
第六/七/八章答疑總結
1.老師,請幫忙解釋下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的區别,總是記混分不清。
1)車輛購置稅是指對購置【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征稅,舉例說明,買車的時候,對于購買車輛自用的行為征收車輛購置稅,就交一次,以後不交,如果購進以後不是自用,而是用于銷售或投資等其他用途,那麼是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因為不屬于【購置自用】,這裡需要重點把握購置自用的行為才繳納車購稅。。
2)而車船稅是對車輛持有行為征稅,也就是對于應稅車船,因為持有而交的稅,是按年征收的,也就是說,每年,都需要繳納。
2.土地增值稅什麼時候應該征,什麼時候不應該征?
主要根據房地産的權屬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具體情況可參考下表:
3.印花稅中技術合同、産權轉移數據和購銷合同總分不清,怎麼區分啊?
1)技術合同和産權轉移數據區分:注意産權轉移書據涉及變更登記,但是技術合同不涉及變更登記的問題。産權轉移數據包括:轉讓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所書立的合同。技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上述幾項容易混淆時,可以這麼理解,專利申請、非專利技術都尚未形成專利,所以屬于技術合同,但是轉讓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等,都是專利已經形成的相關合同,所以都按照産權轉移數據貼花。
2)産權轉移書據和銷售合同區分:産權轉移書據中,商品房銷售較為特殊,記憶下即可,購銷合同購銷的是貨物,是有形動産,不涉及不動産和無形資産。
4.老師,請問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5.複議前置是什麼意思,哪些情況下複議前置?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稅務行政複議中,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實行複議前置,即必須先經過稅務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請行政訴訟。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确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适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滞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對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6.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區别與聯系?
7.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8.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怎麼區分,總是弄混?
9.勞動合同終止了,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1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包括哪些情形?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1.加班工資是不是都能以補休作為補償?
12.如何區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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