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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7 15:25:20

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筆者前兩天的一篇文章——《形式上的審計發現是問題嗎?》引起了一些同行的質疑,事後筆者也認真回顧了一下這篇文章,确實感到如果不了解背景,看到标題會産生些許誤解因此,今天再來談談這個話題,如有不妥之處仍請各位同行批評指正,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再談形式上的審計發現)1

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筆者前兩天的一篇文章——《形式上的審計發現是問題嗎?》引起了一些同行的質疑,事後筆者也認真回顧了一下這篇文章,确實感到如果不了解背景,看到标題會産生些許誤解。因此,今天再來談談這個話題,如有不妥之處仍請各位同行批評指正。

一、關于遵循性審計

經過再次查找确認,遵循性審計的叫法現在已在内部審計中消失了。早在2004年,中國内部審計協會曾專門制定了《内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2号──遵循性審計》準則,其中指出,遵循性審計,是指内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政策、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準的情況并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雖然這個叫法已經不再使用了,但在實際内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我們大多數情況下開展的仍然可以稱為是實質上的遵循性審計。遵循性審計也可以理解為合規審計,而說到合規審計,又不得不提及合規管理。在合規管理中,既包括形式上的合規,也包括實質上的合規。對于一個企業而言,形式上的合規必不可少,這也是企業規避法律風險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形式上的合規,實質上再合規,企業在法律訴訟中也将存在敗訴的風險。因此,遵循性審計依然十分必要,這也是為什麼說“内部審計應将監督的基本職能發揮到極緻的”重要原因。

二、關于形式與實質

根據百度百科對形式與實質的解釋,形式意思是事物的外形,也有指辦事的方法。形式猶言表象;實質指某一對象或事物本身所必然固有的性質,或事物的内在含義。會計中有一個體現"真實與公允"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會計應注重經濟業務的實質,而不拘泥于法律條文。由于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在多數情況下,其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一緻的。但在有些情況下,會出現不一緻,因此,這個原則的意義在于: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那麼,這個原則是否适用于遵循性審計項目呢?也就是說,審計人員在執行遵循性審計項目時,是否應秉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呢?筆者的答案是:審計人員在遵循性審計過程中尋找審計發現時,要“拘泥于法律條文”,而在定義審計問題時,要注意經濟業務的實質。

三、關于審計發現與審計問題

如上所述,遵循性審計過程中尋找審計線索的前提是“重形式”,因為隻有對照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制度的“條條框框”,才可以找出實際執行中與這些“條條框框”不相符的地方。而這些不相符的地方,就是“形式上的不合規”,被審計對象沒有理由去進行反駁。并且,這些由審計人員發現的不相符之處,是切切實實的審計發現,是沒有形式與否的區分的。

但筆者在上篇文章中犯了一個緻命的錯誤,那就是混淆了“發現”與“問題”的概念,在這裡做一澄清:筆者想說的“審計發現”其實指的僅僅是“線索”。文章标題中的“形式上”也應該加上引号,意指被被審計對象說的“形式上”。有同行在上篇文章的評論裡也指出了“現象”與“問題”的區别,這裡作為答複。

那麼審計發現與審計問題之間的關系到底如何?筆者認為,審計發現是審計問題的基礎。仍以筆者上篇文章的案例為例,内審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研究員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及時更新維護投資标的的研究報告,這是審計發現,這裡再次明确被審計單位沒有理由駁斥該審計發現。再進一步,内部審計人員的另一項工作是對審計發現進行總結提煉,形成審計問題。很多同行總習慣将審計發現和審計問題混在一起說成是“審計發現問題”,其實,這種思路對于審計發現的定性和最後審計報告的撰寫都不算有利。如果将二者分開考慮,會使我們的審計問題更準确清晰。

接着上面的例子,審計人員在上述發現的基礎上進一步尋找其背後的原因,是因為投資标的維護的工作量太大導緻研究人員疏忽所緻。此時,便可以确定将問題描述為:研究人員未及時上傳個别投資标的的研究報告,而不是研究人員未及時更新維護個别投資标的的研究報告。這個細微的差别,體現的就是咱内審人員對審計發現和審計問題理解的差别。因為如前文所述,在定義審計問題時,要注意經濟業務的實質。這個案例裡,研究部門已經在日常定期風險會上對相應投資标的進行了實質的風險評估和管控,因此審計人員不能說對方沒有更新維護研究報告,問題僅僅是沒有将最新的研究報告按照制度要求上傳到系統,沒有做到形式上的合規。這一點也是這個案例中的一個經驗教訓,審計人員剛開始将問題定義為後者,結果被審計對象與審計人員争執不下,問題一度難以溝通推進。最終審計人員明白了其中的細微差異對被審計對象的影響,并修改了問題表述,該問題得到了采納并順利獲得整改。

希望通過以上闡述,能夠對筆者上篇文章的一些問題做一個重新解答。真理越辯越明,如果沒有各位同行的批評指正,也就沒有這些更進一步的思考。

來源:審計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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