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乘坐網約車下車開門時,與騎自行車的龔先生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龔先生死亡。龔先生的家屬将司機、網約車平台公司、乘客、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8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内賠償原告12.2萬元,由司機、網約車平台公司及乘客連帶賠償原告174萬元。
案情簡介:龔先生的家屬訴稱,舒先生乘坐的網約車在非機動車道内停車後,舒先生打開左後門時,與騎自行車的龔先生發生碰撞,交管部門認定舒先生和司機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龔先生無責任。故龔先生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司機、乘客、網約車平台公司對超出保險範圍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網約車司機辯稱,應由網約車平台公司、乘客承擔全部責任,其是職務行為,是在承運人指示下完成運輸工作,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乘客在車輛停止過程中突然打開車門。
被告網約車平台公司辯稱,網約車司機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并非在承運過程中造成的乘客損傷,案件案由為交通事故糾紛,其非侵權人,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網約車乘客辯稱,司機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其與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比例應不少于90%,自己承擔責任不超過10%,司機運載過程中存在不少于3個過錯行為,即不将車輛停靠安全區域、未關閉兒童鎖、未對乘客盡到安全提示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對于駕駛員應當按照該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後發放駕駛員證,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的從業資格,網約車平台公司對司機安全教育、服務流程應進行嚴格培訓,但是本案中司機存在過錯行為反映出網約車平台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于事發經過、責任劃分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内賠償。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韓先生作為網約車駕駛人,其未在安全的地點停靠并提示乘客在上下車時注意車内外人員的安全,乘客舒先生作為成年人,其應當能夠預見在未确保安全的情況下開啟車門,可能會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并引發人身财産損害後果,但舒先生并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二人雖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基于共同的過失行為導緻了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故韓先生與舒先生應當就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作為網約車平台的運營方,其通過網絡平台接受訂單後,指派網約車司機提供運送乘客的服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亦應對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内賠償原告12.2萬元,由司機、網約車平台公司及乘客連帶賠償原告174萬元。
該案判決已于2020年12月生效。
法官釋法: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系網約車司機韓先生違法停車與乘客舒先生開關車門共同導緻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司機與乘客均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構成共同過失的過錯,二人的共同過錯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對共同侵權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故網約車平台公司應與司機、乘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一個不正确的開車門動作可能會給其他駕駛人、行人造成人身及财産損害,甚至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為了避免此類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人、乘車人、騎行人及行人應該共同加強交通安全意識。對于駕駛人而言,不僅要做到規範停車,不能随意停車影響他人通行,更要提前提醒乘車人,确認周圍環境安全之後再下車。作為乘車人,應該看清車輛四周情況後,選擇從右側車門下車。作為騎行人和行人,在經過路邊停放的車輛時,尤其是剛駛停的車輛時,務必要減速慢行,注意保持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以防車門突然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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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主任律師,主攻訴訟業務,擅長刑事訴訟
張玉榮律師,善于處理商事、民事等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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