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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文件:錄用通知書(入職登記表)
錄用通知書一般是在入職前,員工經過企業各項考核後,企業認為符合入職條件,與員工基本達成一緻後向員工發出的文書。在法律上,這種應該算是一種要約。意思就是,錄用通知書隻具備企業單方的意思,還沒有體現出員工的意見,因此,錄用通知書不能完全視同勞動合同。
正常情況下,企業會和員工按照錄用通知的内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有時會有一些意外情況,這時錄用通知書會對一些糾紛的處理産生重要影響。
1、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後不予錄用
案例:A公司向甲發出錄用通知書,并且列示了報到和體檢以及試用期等相關事項,于是甲進行了體檢,并辦理了與原單位的離職手續。這時A公司發現甲提供的簡曆材料存在諸多不如實陳述的情況,于是告知甲不予錄用。甲起訴A公司,要求賠償離職後的工資收入損失,共計六個月;承擔各項體檢交通費。
法院判決認為,甲提供的基本情況屬實,部分次要信息不實,A公司應在發出錄用通知前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在錄用通知發出以後又以部分信息不實為由拒絕錄用,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後判決按照甲在A公司的薪酬待遇,錄用通知書載明的“三個月試用期”的時間,賠償了甲三個月工資和體檢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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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錄用通知書能否視同勞動合同
還有一種常見情況,員工與企業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後要求雙倍工資賠償。這時,企業發出的錄用通知書能否替代書面勞動合同呢?
司法實踐對這個問題的處理不完全一緻,有的認為,錄用通知書如果包含了勞動合同的薪酬、工作時間、職務等必備要素的,可以視為書面勞動合同,不支持勞動者的雙倍工資請求;有的地方認為,錄用通知沒有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要素,或者雖然具備基本要素,但沒有體現勞動者的意志,或者沒有由勞動者實際持有,影響勞動者維權使用等事項,不能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支持勞動者要求雙倍工資。
3、錄用通知書載明事項的法律效力
錄用通知書載明事項一般會和勞動合同一緻,但有時候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出現不一緻的情況,那錄用通知書所載事項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第一種情況,錄用通知書上的事項,勞動合同未進行任何約定。這時需要看錄用通知是否存在生效和失效的時間或條件。沒有失效,勞動合同又沒有約定的話,一般認為,錄用通知上所載事項繼續有效,對單位是存在法律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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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都對同一事項進行了約定,但約定内容不一緻。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的效力會比錄用通知書高,因為勞動合同是正式法律文件,又是時間發生在後的文件。但對于實際履行情況明顯是依照錄用通知書來履行的,勞動合同可以被證明其約定未被實際履行,可以認定雙方的履行依據是錄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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