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知識産權其實質是一種壟斷權、專用權,在專利法領域表現為“實施權”,專利權具有無形性,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技術方案是無形的,隻有以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這個載體才能體現出來,所以,專利法通過禁止專利權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實施”專利産品,來實現自己的專用權和專有實施權,從而實現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内的技術壟斷,實現技術方案專用或以許可、轉讓、融資、入股等方式進行專利運營。
那麼,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用權即專有實施權如何實現?主要包括:
一、禁止他人實施授權專利。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以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具有對世權,如果權利人之外的其他人需要實施,須得到權利人的許可。
二、禁止實施專利的方式。
(一)對于發明專利,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1、目的是出于生産經營。實踐中,屬于非經營目的的行為有兩種:一是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二是公民出自個人愛好和需要實施有關專利的。對于第二點,僅限于公民個人的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專利侵權判定若幹問題意見(試行)》第94條明确寫明:單位未經許可制造、使用他人專利産品,則不能以非經營目的進行侵權抗辯,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經營為目的并不以獲利為前提,以經營為目的不同于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是單位的消費行為,也屬于以經營為目的的行為。
2、禁止的行為。對于專利産品有五項,即禁止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對于方法專利有一項,即禁止使用;對于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有四項,禁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3、禁止行為的載體指向有三項,即專利産品、專利方法、依靠專利方法獲得的老産品或新産品。
(二)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禁止實施方式為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實用新型的禁止實施專利的方式與發明專利中專利産品是一緻的,而專利申請過程中,部分實用新型産品也可以申請發明。
(三)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實施方式為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相比較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産品,禁止的行為不包括使用,之所以作此區分,原因在于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相比,保護客體在性質上有很大不同。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都是技術方案,看重産品的技術性能或功能;而外觀設計的客體是産品的外觀,看重的是産品的外觀給人帶來的賞心悅目的視覺感受。因此,外觀設計的使用行為多數情形下都不以生産經營為目的,這也就是外觀設計的使用不被禁止的原因。
三、禁止行為的例外
專利法第11條規定了“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的除外條款,那麼專利法另有規定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合法實施專利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法75條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專利權一次用盡);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範圍内繼續制造、使用的(在先權利原有範圍使用);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臨時過境);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科研實驗);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專利藥品和醫療器械審批)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師事務所黃繼保律師團隊撰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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