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打掉孩子,丈夫可不可以起訴離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确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網友問:我和妻 子結婚已經三年半了,因我倆都忙于工作,至今也沒有孩子。今年2月,妻子告訴我自己有了身孕,我頓時驚喜萬分,和她商量着把孩子生下來,可妻子說自己工作剛開始起步,現在還不想要孩子,等過兩年再說。我堅決不同意她的意見。然而妻子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于4月22日擅自前往醫院做了人流手術。我認為妻子的行為極大地損傷了夫妻感情,嚴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權。請問,我能以妻子擅自人流為由要求她賠償我的精神損失并起訴離婚嗎?
律師答:女性有選擇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由婦女本人決定。你妻子擅自人流,并沒有侵犯你的生育權,你要求她賠償你的精神損失,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确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你和妻子關于現在是否生育問題不能協商一緻,婚姻關系存續會導緻你的生育意願無法實現,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你的離婚請求後,經調解無效的,應以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為由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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