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
甲系A公司員工,雙方約定甲自願放棄A公司為其購買社保,A公司自願每月支付300元作為補償。
法 律 分 析
1.不購買社保的約定是否有效?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責任,上述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2.後果是什麼?
約定不購買社保的協議無效後,因該協議取得的财産應當返還,即用人單位A公司應當為員工補繳社保,勞動者甲應當返還已經領取的所有補償款。
3.甲以此為由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現實中存在争議。
一些人認為未辦理社會保險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另一些人認為作為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但由于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亦有不當之處,其與用人單位存在混合過錯,導緻勞動合同解除,應當依據雙方過錯大小,相應減少經濟補償數額。
還有一些人認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應負的協助履行義務,該項義務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單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勞動者的積極配合,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後再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
故不支持經濟補償金。
律 師 建 議
1.針對勞動者,未繳納社保不僅影響勞動關系存續時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影響勞動關系終止後的合法權益,如無法在社保局領取失業補助金,且可能因系自願放棄而不能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2.針對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不僅可能支付經濟補償金,還可能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賠償勞動者因未繳納社保不能領取失業補助金産生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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