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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适用房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16 01:00:58

經濟适用房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2013年7月12日,季磊與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适用房)》,購買1404号房屋(以下簡稱訴争房屋)2015年4月14日,季磊将該房屋登記于其名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經濟适用房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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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适用房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12日,季磊與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适用房)》,購買1404号房屋(以下簡稱訴争房屋)。2015年4月14日,季磊将該房屋登記于其名下。

2015年11月2日,季磊(甲方、賣方)與薛亮(乙方、買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合同約定:乙方購買訴争房屋,購房總價為125萬元;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定金5萬元,甲方交付房屋之日,乙方支付購房款50萬元,剩餘房款乙方于過戶當天付清;因甲乙雙方現在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同日,薛亮向季磊名下賬戶轉賬55萬元,季磊将訴争房屋交付薛亮使用。

2021年1月22日,薛亮起訴至法院,請求:一、确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有效;二、判令季磊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薛亮将訴争房屋變更登記到薛亮名下,薛亮于過戶當天将剩餘房款70萬元房款支付給季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

一、确認季磊與薛亮于2015年11月2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有效;二、駁回薛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一、撤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二、确認季磊與薛亮于2015年11月2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無效;三、駁回薛亮的全部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争議焦點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書》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書》無效,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到本案,雙方于2015年11月2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并支付了購房款及交付房屋,現因履行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書》訴至法院,換言之,本案的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适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就本案而言,訴争房屋是經濟适用住房,而經濟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适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對購買人不僅有購房資格的限定,同時還要經過嚴格的逐級審核和公示程序,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2015年4月14日,季磊取得訴争房屋的産權證,2015年11月2日,季磊便與薛亮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交易在限制期内的經濟适用住房,而并未申請政府回購,該行為違反了經濟适用住房的相關規定,損害了等待輪候的住房困難家庭的利益,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故,上述《房屋買賣合同書》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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