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語言中最常犯錯的大概就是法人和法人代表了。大家為了偷懶,在平時日常交流中,總把法人代表說成法人。我偶爾會聽到用法代簡稱法人代表的。我認為值得稱贊,畢竟這樣就有效區分開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還有一對詞,大家也容易混淆,即訴訟标的和訴訟标的物。
大家都知道,民法典第二條就規定,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
從此就可以理解,民事訴訟标的對應的就是民法調整的關系,即人身關系或财産關系。
而訴訟标的物,則是訴訟标的共同指向的對象,比如張三向李四借入10000元,到期未歸還。李四起訴張三還錢,此時訴訟标的就是借貸關系,上上标的物就是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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