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報告中學曆信息不對?《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1款明确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别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内容的數據”《電子簽名法》第13條第1款明确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由此可見,真實、可靠的電子簽名首先應當滿足“簽名人主體身份明确、唯一”“電子簽名數據由簽名人自己所專有、控制”,對電子簽名的認證也應當體現對電子簽名人的主體身份進行認證,但是北某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在該《驗證報告》第1頁末尾至第2頁開頭宣稱:“合同真實的參與主體身份由平某業務公司或相關核驗機構負責”,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征信報告中學曆信息不對?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1款明确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别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内容的數據。”《電子簽名法》第13條第1款明确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由此可見,真實、可靠的電子簽名首先應當滿足“簽名人主體身份明确、唯一”“電子簽名數據由簽名人自己所專有、控制”,對電子簽名的認證也應當體現對電子簽名人的主體身份進行認證,但是北某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在該《驗證報告》第1頁末尾至第2頁開頭宣稱:“合同真實的參與主體身份由平某業務公司或相關核驗機構負責。”
并且,該《驗證報告》的标題全稱雖為“電子簽名驗證報告”,但其内容卻是對不倫不類的“數字證書”進行的所謂驗證。《網絡支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及變更或挂失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這條規定裡面,将數字證書與密碼、電子簽名并列,說明數字證書、密碼、電子簽名是互有區别的三個概念、三個東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明确指出:“從整個數字證書簽發流程來看,形式上是遵循了電子簽名法的法律邏輯,然而,其内在行為實質上是電子數據的證據固定行為。”電子簽名、數字證書是互有區别的兩個概念、兩個東西,由此可見一斑。
據此,請問北某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你究竟認證的是什麼電子簽名?認證的内容根本與電子簽名不沾邊嘛!
注:本文系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李大賀律師代拟的一份上訴狀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僅供參考。讀者對自己的案件,可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委托專業律師來進行相應的分析評價,對談判策略、起訴狀、上訴狀、申訴書、答辯狀、舉質證意見、辯論意見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風險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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