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成為債務人,但原債務人的債務不免除,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内容的債務。債務加入是債法的傳統概念,但原合同法中并未規定該制度,司法實踐中通常依法理裁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新設債務加入制度,即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的,隻要債權人沒有在合理期間行使拒絕權,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内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并未對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後是否享有追償權作出明确規定,由此引發争議,本文嘗試就該追償權問題予以分析探讨。
一、債務加入人追償權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分歧和共性
1.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分歧。債務加入人是否享有追償權,在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債務加入本質上與連帶責任保證相似,都具有增信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功能。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内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的追償權應當類推适用保證的規定。亦有肯定說觀點認為,應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追償規則。
因債務加入與保證對于債權人而言,功能相近,但在内部關系上,兩者存在諸多區别,本文不予贅述。部分持肯定說的學者主張,類推适用保證人法定追償權,無視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之間複雜的基礎法律關系,未必妥當。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二款作為追償權的依據,甚值贊同,但追償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債務加入人和原債務人基礎法律關系的影響,則需要進一步讨論。
否定說則認為,債務加入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中,第三人成為共同債務人,而保證具有從屬性,兩者在追償權問題上并不具有可類推性。追償權的産生基于法定或約定,既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沒有規定追償權,第三人隻能與債務人約定追償權,否則第三人不享有追償權。
在否定法定追償權的同時,否定說認為當事人之間有約定追償權的機會,未約定則不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但是,探究當事人加入債務時的内心真意是平衡當事人利益的前提,否則有違正義。第三人作為經濟社會的理性人,在承擔債務時,一般有其經濟或道德上的理性考量。即便是道德考量,也不能當然得出第三人具有贈與的主觀意圖。第三人為債務人承擔債務後,除贈與外,都可以基于基礎法律關系向原債務人主張相應的權利,該權利可以是費用償還請求權、代償請求權等,權利名稱的不同并非否定追償權的正當理由。
2.兩種觀點的共性。肯定說和否定說并非完全對立的觀點,肯定說認為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後當然享有追償權;而否定說雖然否定追償權,但主張債務加入人應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向原債務人主張相應的權利。實際上,肯定說和否定說殊途同歸,最終結論并無本質區别。
依肯定說,債務加入人享有直接追償權,原債務人可以基礎法律關系抗辯,以此對抗乃至消解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在債權人起訴債務加入人和原債務人的案件中,法院判決債務加入人和原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宜在原債權債務案件中審理,一般應由債務加入人依基礎法律關系另行主張。
依否定說,債務加入人不享有法定追償權,但可以與原債務人約定追償權。沒有約定追償權,并不意味着者債務加入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因為債務加入人有權依據其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主張權利,盡管基礎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後主張的權利實際上就是追償權。如債務加入人受原債務人委托承擔債務,其可以以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請求原債務人(委托人)償還(追償)費用并支付利息;如債務加入人僅為了幫助原債務人先行承擔債務,則屬于無因管理,可依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請求受益人(原債務人)償還(追償)必要的費用。故而,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區别不在于債務加入人有無追償權,而在于以何種請求權基礎證成追償權。
二、連帶或不真正連帶債務作為債務加入人追償權的正當性理據
1.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原因關系對追償權的影響。第三人自願加入債務,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但該加入行為必有原因,而對于外部債權人而言,債務加入系無因性行為,即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内部基礎法律關系不影響債務加入的成立。但不可否認的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因關系系第三人是否享有追償權的關鍵。除第三人基于贈與的意思加入債務外,第三人均可依據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關系取得相應權利,隻是該權利是否為追償權則應當具體分析。
正如德國民法學者梅迪庫斯所言,如果債務免除不應當是新債務人向原債務人給予的贈與,則新債務人必須獲得對價。此項對價通常出自被免責的原債務人;就是說,要訂立包含對價協議在内的基本行為,必須有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不折不扣的共同參與。誠然,民法典并未規定第三人的法定追償權,在沒有約定追償權的情形下,第三人對原債務人并非不享有任何權利。因為在法定或約定追償權之外,尚有因其他法律關系引發的追償權,比如第三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但自願向債權人表示加入債務,第三人承擔債務後,其可以基于無因管理請求債務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該償還請求權也可以稱為追償權。
2.連帶或不真正連帶債務均證成追償權。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此為當前的通說觀點。但也有觀點認為,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在連帶債務關系中,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内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債務加入人追償權與保證人追償權是有所區别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一般全額追償;而債務加入人向原債務人追償的數額,取決于其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中需分擔的份額,債務加入人對于超出自己份額的部分,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
不同于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有終局責任人。按照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相關理論,在債務加入人和原債務人的内部關系上,原債務人系終局責任人,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後,取得向原債務人終局性追償的權利。所以,無論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連帶關系還是不真正連帶關系,都不應否認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
三、債務加入人追償權的司法适用
1.民法典未規定債務加入人追償權并非法律漏洞。根據民法典第七百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人對債務人享有法定追償權。此法定追償權源于保證的從屬性和形式無償性。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沒有規定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有觀點認為這屬于法律漏洞。但即便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債務加入人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也不意味着債務加入人必須與原債務人約定後才能取得追償權。因債務加入人完全可以其與原債務人的基礎法律關系向原債務人主張相應的權利,隻是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的原因較為複雜,并非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法定追償那樣簡單純粹。所以,不宜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直接規定債務加入人追償權。該條未規定債務加入人追償權并非法律漏洞,而是法律條文體系化解釋的問題。申言之,保證人享有法定的直接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清償債務後,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基于基礎法律關系的間接追償權。
2.不宜在判決主文中直接賦予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連帶債務關系,債務加入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需證明超出其内部份額的部分。債務加入人追償權的有無以及數額,取決于雙方的基礎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與原債權債務關系不具有從屬性,亦非同一法律關系,兩者之間無實質牽連,故一般不宜在債權人訴原債務人和債務加入人的案件中處理追償權問題,應由債務加入人另行向原債務人主張。而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案件中,可以直接在判決主文中明确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債務加入人對保證人沒有追償權。追償權是基礎性權利,而法定代位權可以補強追償權的效力。因保證人隻為原債務人提供擔保,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但有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債務人承擔債務後“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即該款賦予承擔債務的連帶債務人法定代位權,其可代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的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然而,在債務加入中,債務加入人和保證人分别屬于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債務人,債務加入人代位向原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可能導緻循環追償的局面。所以,除非債務加入人與債權人約定了債權轉讓關系,否則應按其與原債務人間的基礎法律關系處理,其無權向原債務人的保證人直接或代位追償。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谷昔偉)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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