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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滿了不讓業主臨時停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3 05:15:40

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

如今,不少小區都施行停車位“一車一位”的管理模式,即,一輛車隻能固定停放在一個車位,如果換停另一輛車,則會被收取臨時停車費,問題來了,如果業主家有兩到三輛車,或者一個車位備案兩輛車牌号,是否該另行收取停車費?

1月14日,家住成都市中鵬花園C區的業主金女士向封面新聞反映,她就遇到了這一“困擾”。2019年10月份,金女士在該小區購買了一個車位,白天,司機會來接送她和家人工作,會把車停在該車位,夜晚,則由金女士自己的車來停車,到了12月份,業委會突然通知她,司機的車輛需要按照120元/月的費用繳納停車費。

金女士很納悶,自己花錢買的車位為什麼不能自己做主?如果包月隻能包一個車牌号,卻不是一個車位的使用權,那麼購買車位的意義在哪裡?于是,她将該小區業委會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規定。

小區車位滿了不讓業主臨時停車(小區停車一車一位)1

停車場所在樓棟

“一車一位”遭吐槽:

買車位和租車位沒區别

中鵬花園C區,位于成都市青羊區蘇坡中路附近,有600多戶業主。停車樓有單獨的編号,共5層,有303個商品停車位,負一層為非機動車停車場。

去年10月份,金女士花了10多萬元在小區購買了一個車位,車牌号綁定的是自有車輛号牌“川AXXX91”,使用期限至2039年2月19日。

平時,由于工作原因,會由司機開着号牌為“川A1XXX2”的車輛,接送金女士及其家人上班;晚上,她自己的車輛會停放在該車位。

原本,金女士以為,自己購買了一個車位,所有權在自己手上,但到了去年12月份,小區業委會通知她,需要對司機的車輛按照120元/月的标準收取停車費,理由是《中鵬花園C區管理規約》有規定“小區内停車嚴格執行一車一位,絕不允許多車共用一個車位。”

據金女士描述,在這之前,她曾采用過租車位的方式進行停車,每月兩百元,後來小區停車位價格進行公示售賣之後,有人勸她買一個車位更省心一些。于是,她便按照要求購買了車位,并在去年9月份取得車位所有權。

記者在其提供的一份“不動産權證書”中看到,她購買的車位位于車庫3層60号,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築物)所有權。

她覺得“一車一位”的規定不合理。

小區車位滿了不讓業主臨時停車(小區停車一車一位)2

記者走訪:

小區停車位分私家和年租車位

馬路邊停滿了車

14日下午,記者來到該小區。在門口馬路邊,設有40個機動車臨時停車位,并按照市區四類收費标準進行收費。

其中,一個臨時停車位起價2元/1小時以内,一小時以後每小時加收1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在同一臨停位停放時間不足15分鐘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停放時間為白天8:00—19:00,在下午三點過,大部分車位已經停有車輛。

中鵬花園C區大門進門處設有停車杆,進出車輛會顯示收費明細。此時在小區内部劃分的臨停位置,已經停靠了很多車輛,有些車輛停在通道上。

停車場設有單獨的樓棟,金女士的車位在第3層,與她同一樓層的車位,多以租用和購買形式設置,劃分了私家車位和年租車位。

但在部分車位上,有些上着地鎖,有些則落滿了灰塵。金女士告訴記者,其實很多車位因為價格過高,并沒有銷售出去。

而在小區走訪期間,業主們也表達了對“一車一位”的看法。有部分業主稱,業委會“一車一位”和另行收費規定可能存在“一刀切”的嫌疑,隻為了便于自己收費,不考慮業主自身意願;也有業主表示理解,因為存在一個車位綁定三到四輛車的情況,業委會出于安全和成本考慮,既防止有人鑽空子,也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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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議:

一個車位是否可以輪流停放兩輛車?

金女士覺得,小區“一車一位”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在于,自己購買了車位并取得所有權,那麼就應該享有自由安排哪輛車停靠的權利,“比如我買了一個房子,我的親戚好友要來住,等于說我進你小區這道門,我還要另外給錢?”

她告訴記者,司機的車輛号牌也在小區業委會處進行過備案,按理說不應該再另行收費,可現在,業委會卻說突然收費,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難道我的親朋好友不能停車在我的位置上嗎?”

于是,她将小區業委會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一車一位”的規定,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訴狀,并下發了先行調解告知書。這份起訴狀顯示,原告為金女士,被告為成都市青羊區中鵬花園C區第四屆業主委員會。

同時,她也提出疑問,業主是否有權出租自己的車位?一個車位是否可以輪流停放兩輛車?業委會是否可以出台規定約束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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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行調解告知書

業委會回應:

按照規定辦事

14日下午,記者也跟随金女士來到該小區業委會辦公室。隻有一名工作人員在場,她告訴記者,該小區屬于“自治”模式,由全體業主自行服務管理,由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

她向記者出示了一份2019年1月印發的“中鵬花園C區第四屆業主委員會換屆備案資料”,其中,在第三章“物業管理”第十條規定,停車樓自有車位和私家花園内車位,每月按每車位收取管理費20元。

小區停車費收取按照排氣量1.3升及低于1.3升的車輛,每月每車120元,排氣量高于1.3升的車輛和新能源車輛,每月每車200元,強調“小區内停車嚴格執行一車一位,絕不允許多車共用一個車位。”

當天下午四點過,業委會相關負責人并未在辦公室,記者通過電話與其取得聯系,對方告知,自己正在外面辦事,“根據小區管理公約,我們是依法依規在管理小區,不是根據某一個人的意願或者想法來管理。”

而在中鵬社區信訪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處記者了解到,社區确實對金女士和小區業委會之間的糾紛進行過調解,但調解無果,金女士之後走法律途徑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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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一車一位”侵犯業主權益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認為,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小區業委會所制定的《管理規約》中的“小區内停車嚴格執行一車一位,絕不允許多車共用一個車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侵害了小區業主利益的嫌疑。業委會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糾正或由受侵害業主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他告訴記者,盡管《管理規約》征求了大多數業主的意見并獲得符合規定人數的同意後,就具有相應效力,小區業主均應當自覺遵守,但制定該《管理規約》的前提,是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相應的道德規範,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一車一位”違反《物權法》的規定并侵害了業主的權益因而屬無效。

從法律關系上而言,既然業主已經合法取得其車位的所有權,那麼就享有該車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其同意其他車輛停放、甚至出租自身車位來獲取收益是其享有的權利,不應當受到其他人的幹涉以及阻擾。

業委會出台《管理規約》并設置“一車一位”的規定,其初衷在于方便管理和避免因出入人員複雜而影響小區安全,但好的初衷也應當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現在,一個家庭有超過一部車以上的車輛,有些業主也需要在不同時段輪流停放不同車輛。”

林小明律師認為,業主與業委會最好還是協商解決,由業委會征求小區業主意見,對前述規定進行修改,“比如,同一車位在不同時段停放車輛最多不能超過兩部車,對停放的車輛均要收取車位管理費而不是停車費,除非不是小區業主的車輛占用了其他車位;沒有小區門禁卡的停車人不能直接從停車場進去小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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