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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教唆犯應當如何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7 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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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緻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那麼,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網友咨詢:教唆犯如何定罪,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對于教唆犯應當如何認定(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1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所博超律師解答: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教唆犯成立的條件

1、教唆對象。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博超律師解析:

教唆犯的認定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産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隻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将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教唆行為的形式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示意性的動作。教唆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勸告、屬托、哀求、指示、利誘、慫恿、命令、威脅、強迫等等。但如果威脅、強迫達到了使被教唆人喪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則成立間接正犯。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但是,隻要所教唆的是較為特定的犯罪,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不失為教唆行為。如教唆懷孕的婦女在分娩後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另一方面,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畢業。2000年起在外資企業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多年,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2018年4月重回在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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