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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08:47:25

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是什麼?中國網地産訊 10月27日,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關于全面開展經紀機構存量房屋買賣網簽工作的通知,通知顯示,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是什麼(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1

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是什麼

中國網地産訊 10月27日,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關于全面開展經紀機構存量房屋買賣網簽工作的通知,通知顯示,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以下為原文: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全面開展經紀機構存量房屋買賣網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住建委,各房地産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房地産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社會服務能力,方便房屋買賣雙方網簽或解除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根據《天津市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産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号)及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規定,現就網上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網簽)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經紀機構網簽管理工作。天津市房地産市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場中心)負責經紀機構網簽工作的推動和網簽系統的管理。各區住建委負責轄區内經紀機構網簽工作的業務指導及監管工作。

二、取得《營業執照》且具備兩名以上已取得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完成登記的從業人員的經紀機構,應向開展業務所在地的區住建委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經紀機構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的,應具備簽約場所和符合網簽系統技術要求的計算機及打印機、身份證讀卡器等電子設備。

三、經紀機構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的,應向開展業務所在地的區住建委提交《房地産經紀機構網簽功能申請書》(附件1)以及該機構的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登記證書。各區住建委結合經紀機構經營行為并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要求,為符合條件的經紀機構開通網簽功能。

四、經紀機構網簽經紀服務合同時,應查驗委托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動産權屬證書等有關資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動産權屬證書證号錄入網簽系統進行匹配核驗,凡通過核驗的方可網簽服務合同并發布房屋出售信息。

對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信息,經紀機構應向買受人明示;對正在辦理不動産權屬證書補發或已辦理查封登記等被依法限制轉讓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五、凡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屋,應由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經紀機構應認真核對買賣雙方出示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等材料。凡買賣雙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經核對信息有誤的,不得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買賣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産登記大廳由不動産登記經辦機構網簽協議。

七、經紀機構工作人員為買賣雙方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時,應按照買賣雙方真實意思準确錄入協議相關信息。買賣雙方應對錄入的協議信息進行核對,經确認無誤,雙方在打印的買賣協議上簽字蓋章後,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方可将網簽協議提交确認。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擅自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以逃避稅收、資金監管,或騙取銀行貸款等為目的,協助買賣雙方隐瞞或虛報實際成交價格。

八、網簽的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提交确認前,買賣雙方需對協議信息進行修改或删除的,可由經紀機構通過網簽系統辦理。網簽的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提交确認後需修改或删除協議信息的,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買賣雙方需對買受人、房價款及房價款交付等重要信息進行修改的,應持已簽署的協議和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産登記大廳書面确認,退還已交付的房價款後,由不動産登記經辦機構收回已簽署的協議并銷毀,通過網簽系統删除原協議信息,買賣雙方再重新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涉及修改收款賬戶信息的,按照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規定辦理。

(二)買賣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已簽署的協議需删除網簽協議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産登記大廳書面确認後,由不動産登記經辦機構通過網簽系統删除原協議。

單方辦理删除網簽協議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及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已簽署協議的書面材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九、開通網簽功能的經紀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通過網簽系統上報《房地産經紀機構房屋買賣業務記錄表》(附件2)。

十、開通網簽功能的經紀機構,要嚴格按照網簽系統使用說明正确操作,不得利用網簽系統從事與網簽業務無關的工作。

十一、 區住建委要按照《天津市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等規定,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期間關閉網簽系統端口,情節嚴重的可取消網簽資格。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2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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