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産制度:
“研究建立個人破産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産産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确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産制度。”
新聞一經發布,市場一片嘩然,個人破産意味着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個人債權可以得到豁免。債務人笑,債權人哭。
實情真的是這樣嗎?到底什麼是個人破産?為什麼要推行個人破産制度?個人破産制度會成為老賴的福音嗎?個人破産制度将如何落地?請看本文解析。
當前,個人債務屬于無限責任
根據我國當前的司法體系,個人債務屬于無限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債權方同意豁免或者重整,否則,隻要債務人還活着,就需要以他的全部财産和收入來清償債務(僅可以留有一部分收入維持最低生活)。
債務人如果死了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債務人的遺産應該首先清償相關債務,剩餘部分才可以被繼承。除非遺産資不抵債,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候,債務才真正消滅。
因此,在當前的司法體系裡,死亡是個人債務在無法清償的情況下,消除債務的唯一方式。
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債務高壓下一個個血淋淋的案件,時常觸動着大衆的神經。
有人肯定會說,企業家完全可以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舉債(在此模式中,企業家以認繳的資本為上限對債務負責),不需要傻到利用個人身份承擔無限責任。
然而,現實很骨感,大部分的借款合同即使表面上貸款給公司,卻往往要求企業家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于等錢救急的企業家,很多時候自然是無奈接受,功成名就當然相安無事,若經營失敗,則是無底深淵。
什麼是個人破産?
所謂個人破産,實際是對于深陷債務危機自然人的一種救濟方式。個人通過破産程序,以放棄自己全部财産以及服若幹年“财務有期徒刑”(在财務上一無所有,人身上是自由的),換取合法債務的豁免,以及一個無債自由之身。
下圖以香港公民申請個人破産為例,介紹個人破産流程:
(1)破産聆訊審查:當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以後,法院需要經過嚴格的聆訊審查程序,看看破産人是否符合資格。包括破産人是否真的資不抵債,破産人之前是否有惡意轉移資産、逃避債務的行為等等。在程序上,類似法院的庭審,必要時可以傳喚、訊問和盤問證人。最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支持或者反對下達破産令的決定。
(2)破産期間:破産期間有點像在财務上判處破産人“有期徒刑”。根據《破産條例》,破産人需要:
A.除了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将所有的财産(包括住房)交與受托人,用于變現償還債務。
B.破産人的日常收入中,除了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銷外,全部交與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
C.不得進行高消費。
D.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币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産人的身份。
E.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擔任某些職務,如律師、會計師、接管人、公司董事及太平紳士。
F.為監督破産人是否違規,破産管理署的職員還會到其家中視察。如果在破産期間,破産管理署發現破産人有任何行為違反其法定義務,則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對破産人予以處罰。
第一次破産,該階段的時間為4年,如果是再次破産,則該階段的時間為5年。
綜上所述,破産期間如同一個刑期為4到5年的“财務有期徒刑”。在刑期内,破産人除了維持基本生活的開銷外,一無所有。
以明星鐘鎮濤為例,曾經生活豪華的鐘鎮濤因為高杠杆炒樓而破産,破産後,他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發費用為500至800港币、飲食2000至3000港币、住宿4000至8000港币、每天交通費為20至30港币等等。2006年10月,法院批準鐘鎮濤解除破産後,鐘鎮濤在接受采訪時略帶傷感地說:“這4年來,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戲時,制作單位沒有開車接我,我就搭地鐵。逛百貨公司時,隻能看不能買,因為我是破産的人。”
——摘自人民法院報
(3)破産解除:相當于“刑滿釋放”。破産期間屆滿,也未有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出異議,則法院将作出破産解除令。債務人可以據此免除之前全部債務,但不包括:因為欺詐或者人身傷害等違法行為造成的債務。
經過以上三個階段,破産人的合法債務得到豁免,重新獲得無債的“自由之身”。
個人破産制度,老賴的福音?
很多人可能會擔心:搞“個人破産”,這不是明顯在保護老賴嗎?如果老賴借了一大筆錢,故意轉移出去,再申請破産,取得債權豁免,豈不太便宜他了。
這樣想,是對破産規則缺乏基本的了解。
對于通過轉移财産,惡意申請破産,企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老賴,主流的破産規則是這樣的:
(1)在破産申請中,若發現之前申請人有惡意處置或者轉移财産,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申請将被駁回。申請人對債務仍需負無限責任。
(2)在破産階段,破産人的資産和消費都在破産管理機構的監控中,若發現惡意處置或轉移财産的行為,可能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3)在解除破産後,任何因為欺詐等違法行為所形成的債務并不能被豁免。
所以,個人破産制度更像一個保險,保護的是那些誠實守信、不幸負債的人。對于投機取巧,故意負債的老賴,不但不保護,還可能因為欺詐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個人破産制度既然類似保險,那肯定也存在騙保的人,就如同現實生活中,有人自傷自殘來騙取保險金一樣,如何去發覺那些轉移财産、騙取破産的伎倆,也是個人破産制度能否成功落地的重大考驗。
個人破産制度的積極作用
筆者認為,個人破産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積極作用:
(1)對企業家,控制債務風險,鼓勵創新。前文介紹過,在當前無限責任的債務體系下(如果不簽無限連帶責任的借款合同,很難貸到足夠的款項),企業家不得不采取一些極端的方式來應對債務危機。做點生意,舉債風險被無限放大,勢必抑制了企業家的能動性和創造力。個人破産制度,給深陷債務危機企業家救濟的機會,對于調動企業家創業的積極性,提升他們的創造力有積極的意義。本次《方案》中,強調“重點解決企業破産産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确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也是解決這個問題。
(2)對司法系統,增加執行方案,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在當前的個人債權執行過程中,一旦資不抵債,即無法執行。執行難一直是一個難題。個人破産程序的出現,為個人債務危機提供了一個合理的解決途徑。
(3)對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标志。在過去,由于财産登記和資金流動監管尚不成熟,允許個人破産可能意味着,存在惡意資産轉移、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但是,随着财産登記日益規範,資金流動監管的增強,個人破産才更加具備可操作性。對人性和人權的尊重,在個人破産制度設計中得到體現,誠實守信的人,即使不幸遭遇債務危機,也可以得到幫助,東山再起。
對比當前的個人财産無限責任和個人破産制度,實質是風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劃分存在着差異。無限責任條件下,風險主要集中在債務人端,隻要他還活着,就得還款;而在個人破産機制中,風險被同時分配給了債務人和債權人。考慮到,貸款業務中,債權人本身就存在着盡職調查的義務,故如果出現風險,債權人盡職調查不到位也負有一定責任,換句話說,分擔部分風險的個人破産制度更加公允。
個人破産制度如何落地?
個人破産制度的落地是一個系統工程,關系到試點、修法和推廣。
在試點方面,與房産稅等諸多新政一樣,個人破産制度的推行勢必對現有的經濟運行體系産生沖擊,故一般會從某些城市開展試點。筆者猜測,不同城市的具體破産規則還會有差異,以測試不同破産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不足。(以房産稅為例,早在2011年,上海和重慶就率先試點了房産稅,而且兩地的政策存在差異)
在時間期限方面,因為試點、修法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個人破産制度何時才能夠真正落地,有待觀察。
在效力方面,筆者估計應該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即假設個人破産法今天生效,僅僅對于今天以後(含)的債權有效力。對于今天以前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适用無限責任原則。因為,債權債務關系生效時,還沒有這個法呢,債權人投資的行為是基于老辦法(無限責任原則)而決策的,故應該遵循老辦法。
所以,那些幻想個人破産制度馬上實施,馬上免除自己身上所欠債務的朋友可以醒醒了!
本文由蘇甯财富資訊原創,作者為蘇甯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陳嘉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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