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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3 17:42:57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王向前

沒有誰總能一帆風順,不爽的事會從天而降。這次輪到了鄭州街頭巷尾大名鼎鼎的“小李補胎”。

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拿起法律武器維權)1

過去兩三年内,網絡上出現不少诋毀攻擊“小李補胎”的帖子和文章,它們像被人為“點火”,散發着滿滿的惡意。忍無可忍之下,“小李補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搜集固定證據,将這些帖子的幕後操縱者告上法庭。

日前,圍繞該起商業诋毀糾紛的案件最終判決下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繼續支持“小李補胎”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對方需向其賠償、道歉、消除影響。今年4月23日,“世界知識産權日”到來之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的知識産權保護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将河南小李補胎服務有限公司與譚某商業诋毀糾紛案作為案例四公布出來,立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拿起法律武器維權)2

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拿起法律武器維權)3

生意須正當,言論需有度——回看這起聲譽官司,外人亦得自我常警醒。

■“小李補胎”被黑了

成立于2000年的小李補胎,作為省内一家專業從事輪胎修補、輪胎救援、輪胎銷售的汽車輪胎連鎖機構,這些年憑借優質服務,在業界的影響力越來越大。

可麻煩,也随“小李補胎”的名氣而來,比如過去兩三年中網絡上出現的大量黑帖。

有據可查的這些帖子,發帖時間最早的是2017年2月12日,一網友通過新浪博客發文:“起底‘小李補胎’品牌20個騙高收費伎倆,卻把胎補出隐患”。文章稱,“店面打招牌‘輪胎安全專家’導向性欺詐,‘小人補胎’品牌特征:内行騙外行,收錢耍流氓,XX立牌坊”。

自那時起,類似這樣具有攻擊性的帖子通過各個網絡平台不斷出現,有凱迪社區,有百度貼吧,有美團用戶評論,有新浪微博。尤其到後來,新浪微博成了承載這些言論的主陣地。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到2020年3月底的這段時間裡,先後有65篇新浪微博發表,篇篇言語過激,甚至有辱罵人的話多次出現。

“看到這些言論在網絡上流傳,我們非常生氣。”“小李補胎”相關負責人說,“我們是憑着良心幹活做生意,否則事業怎麼能一直壯大呢?”

■走向法庭依法維權

是可忍孰不可忍!感覺受到極大傷害的“小李補胎”,決定找到發帖人。通過律師一一搜集這些帖子,追索帖子的發帖對象,他們找到了幕後人。

“那個人和我們同行業,也在鄭州搞汽車維修,估計看到我們這幾年發展得好,心裡不平衡就用這些歪招來诋毀我們了。”“小李補胎”的一位負責人說。

證據固定好,2020年1月3日,小李補胎正式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對方通過商業诋毀來達到不正當競争的目的,傷害了小李補胎的商業信譽、商業聲譽等。

經過審理,2020年6月2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等法律及其條款,判決發帖人“立即停止編造、傳播小李補胎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發帖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百度貼吧、凱迪社區、百度簡書、百度百家、美團發布聲明,以消除對小李補胎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發帖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小李補胎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6萬元”。

■終審判決續正義

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拿起法律武器維權)4

沒有人願意打官司,可當麻煩找來時,其他方法解決不掉也就隻能走法律的途徑。

“小李補胎”的負責人稱,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晰,公司本以為可以松口氣了,正常經營了,對方卻不服判決,并提起了上訴。

這次,雙方來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各訴其說。

提交新證據,法庭激辯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認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最終,2020年12月15日該院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就沒有擔心過我們會輸,因為這些貼文對我們的诋毀是實實在在的,正義會站在有理的一方。”這是一次終審判決,看到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小李補胎”出庭的有關負責人再次看到了正義之光。

■商業競争要正當

法律撥開的是糾紛迷霧,商業考驗的是本領大小。在依法治國的時代浪潮裡,每位商人都要秉持法律心,鍛煉正當競争的魂,而不是歪門邪道。

圍繞“小李補胎”這起官司,還有一個高頻詞叫不正當競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争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因此,認定商業诋毀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成立需具備三個構成要件:一、其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二、是否編造、傳播競争對手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三、是否損害了競争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

回到本案中,法院認為,發帖人正是行業從業者,且是相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和小李補胎構成了競争關系。同時,根據現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足以證明對方發帖人實施了編造、傳播競争對手小李補胎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最後,發帖人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基礎上進行大量否定性評價,且使用大量侮辱、貶低性語言等,已經超出正當商業評價、評論的範疇,是為了損毀競争者形象而提升自身競争優勢,具有不正當競争的意圖,并且客觀上也造成小李補胎的商譽受到損害。

據此,法院認定發帖人構成了商業诋毀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生意人,也要吸取這樣的商海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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