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裝影視劇裡,經常會看到“打闆子”的場景,這一刑法,可謂是源遠流長。
在上古時期,就有五刑的說法,笞刑排在第一位,用竹子或者木闆擊打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屬于刑罰中較輕的一種。
漢景帝時,制定了《棰律》,規定了笞刑的刑具規格,并把擊打部位定為臀部。南朝梁武帝在笞刑的基礎上,發展出了杖刑,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随着漢朝的衰亡,《棰律》也不再有人遵守,笞刑又恢複到了原本的樣式,直到唐貞觀年間,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次檢閱醫方,看到了顯示人體經絡的《明堂圖》,見人身五髒六腑,皆依附在背部。
李世民非常悲傷的說:“按法律用棍棒體罰犯人時,為什麼打了腿還要打背?”就下诏以後笞刑和杖刑,一律不能打背。
到了宋代,又有了脊杖(打背部)的刑罰,自元以後,明清都是以打臀部為主,就是現代,部分國家仍然保留着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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