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常見歧視性條款,很多人都有所了解。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質疑、投訴針對的是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或歧視性條款。今天介紹幾個案例,來聊聊招投标中具有隐匿性的一些門道,幫助大家及時發現投标活動中的不合理之處。
一、挖坑的付款方式【案例】:某學校采購一批家具,預算100萬元。約定的付款方式為“産品通過驗收後支付合同總價的30%。如無重大質量問題,第二年年底在首付款日支付總價款的30%。如仍無質量問題,自首付款日起第四年年底付清餘款”。
付款方式乍一看似乎挺合理的,購買者為了保證商品質量而采取分期付款也就不難理解了。但很多投标人可能沒有意識到,這種支付方式勢必會增加供應商的資金利息負擔和機會成本。因此,許多潛在投标人很可能不會參與投标,買方将機會留給潛在投标人是合乎邏輯的。
二、自以為很懂其實不懂系列
讀懂招标文件,這個看似再簡單不過的事情,現在看看是多麼難,連我一個老鳥級人物都非常小心。
為啥呢?我來和大家分享一下幹貨,如果一個招标文件都讀懂了,說明寫招标文件是比較low的。
越是看不懂的地方就越要去琢磨,往往這是招标文件的精髓,你反複去琢磨其中的深意。你品,你細品,當你明白其中的深意時就會會心一笑,寫的妙呀,妙哉妙哉!
【案例】
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記錄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執行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項目經理(負責人)被人民檢察院列入行賄犯罪檔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
(4)投标人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收違法案件當事名單的;
(5)投标人被**市社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資黑名單的。
以前以上幾條麻煩一飛,第2條要到檢察院開具“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項目經理(負責人)被人民檢察院列入行賄犯罪檔案的;”其中證明材料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項目經理三個一個不能少,少一個廢标,我見過檢察院證明材料少項目經理名字被廢的。
(一般是經辦人粗心少開了項目經理或其他人,有的時候還把授權代表名字帶上去,更加坑爹啦!到投标那天發現證明材料上授權代表根本去不了),有人說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都沒問題項目經理肯定沒問題,這個解釋不存在,廢标!
第5條“投标人被**市社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資黑名單的”要到指定政府機關開具證明材料,有的是外地企業不知道去那開,或是時間上來不及。
廢着廢着,最後發現這些形式性評審并不是真正要評審指标,往往把一些有實力企業也排除在外。
所以在絕大多數地方已經變成承諾性條款,按照格式填寫蓋章就OK,但是也還有不少地方有不少類似以上的變态格式評審指标容易造成廢标。
三、關于日期的那些貓膩
【案例】
1、投标有效期120天
2、供貨及安裝(施工)地點
略……
3、完工期限
合同簽訂有15個日曆天内完成供貨及安裝調試
投标有效期是天、完工期限是15個日曆天、還有個别招标文件是工作日,「天、日曆天、工作日」什麼鬼,一個招标文件就是這個,前後不統一,你怎麼着,所以要搞清楚區别。
日曆天就是日曆上的日期,每一個算一天,意思就是一周按7天算。而與之相對應的是工作日,就是在計算時把一周時間算成5天。工作日一般是指除去法定的節假日的時間,日曆天是不除去的自然天數,一般簽訂合同工期都是以日曆天計算的。
所以如果按照一周7天算是:日曆天=天=7;工作日=5。
我說這個為了啥就是讓各位明白招标文件中天的不同寫法,意思是完全不一樣的。
投标有效期:120天。作為投标的小達人,請回答一下什麼叫投标有效期有啥作用?
投标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标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标後完成評标、定标、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時間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為邀約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屬于邀約。邀約通過開标生效後,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為受邀約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諾,并送達邀約人,合同即告成立,邀約人不得拒絕。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須知部分會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為多少天。假設120天,意思是說從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給招标人開始,120天内該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對該文件負責,超過120天後該文件失效,投标人對文件不負任何責任。投标行為的有效期間,即所有投标文件(邀約)中的承諾,包括價格、優惠承諾等。
簡單直白說,從開标截止日,開始算有效期,直到日期120天結束。如果在有效期内,你就要對自己的投标文件負責,過了投标有效期,你就可以不對投标文件中承諾的負責。所以簽訂合同一般是在投标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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