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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07:44:47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以案為鑒船舶工傷事故案例解讀及安全防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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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鑒

船舶工傷事故案例解讀及安全防範

高空墜落事故

2022年6月是我國第21個全國“安全生産月”。“遵守安全生産法 當好第一責任人”是本次安全生産月的主題。在這裡,編者将以一系列典型的船舶工傷事故案例為基礎,分析常見船舶工傷事故的預防措施,分享航運公司、指定人員、海務機務、船長等關鍵安全環節的工作職責,以期與您攜手同防船舶工傷,共築本質安全。

高空墜落事故

高空墜落事故可能發生在以下作業過程中:高處作業;上下梯道(舷梯、樓梯、直梯、軟梯等);船舷外作業;收、放救生艇作業;高壓水沖洗作業,除鏽作業;更換克令鋼絲作業;克令鋼絲高空撸油保養作業;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安全操作;集裝箱系固作業;重大件特種集裝箱系固作業;機艙行車和船舶各種吊裝設備的維護保養;開關艙作業;裝卸貨抓鬥管護作業;克令吊作業;船舶自裝自卸作業;甲闆原木的綁紮、解綁及檢查加固作業;升降甲闆平台或斜坡道作業等。

作業時安全無防護或防護不到位、作業人員高空作業沒有正确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安全管理檢查不到位、雨雪天後高空作業沒有防滑措施等情形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0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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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0927時許,一集裝箱船自江蘇太倉駛往甯波北侖途中,在甯波北侖通達7号泊位前沿水域,值班機工楊某某在從事集裝箱解綁作業時墜入3号貨艙墜亡。

通過事故調查報告得知:事發時該輪正位于泊位前沿水域,周邊清爽,附近海面無其他航經船舶,無明顯船舶興波影響。

直接原因

1、作業平台存在安全隐患。當事人所在工作平台距離艙底高9.9米,其作業空間狹小,四周開闊,無安全防護欄杆且未采取防滑等安全措施,其作業場所明顯存在較大安全隐患。

2、當事人安全意識淡薄,未有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當事人在船舶未靠妥碼頭的情況下提前從事解綁作業,其行為不符合集裝箱船舶系固解綁安全操作要求;獨自站在距離艙底9.9米高的作業平台上解綁作業,未采取穿戴安全帶,系安全繩等安全保護措施,導緻其在伸手拿取左前方高處重量為12.5千克的綁紮拉杆時,人随拉杆跌落艙底緻死。

間接原因

1、船長未有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責任。

一是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該輪3号貨艙工作平台嚴重腐蝕,且安全護欄杆缺失8個月之久,船上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正式向公司報告申請岸基維護;

二是未有效組織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該輪集裝箱系固解綁作業培訓内容不完善,沒有針對本船的安全風險提示和操作注意事項;且參與系固解綁作業的機艙人員沒有參加甲闆部組織的相關安全操作須知培訓;

三是未有效督促船員嚴格按照船舶安全管理須知手冊中的規定要求,落實上高解綁作業前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四是對船員在未靠妥碼頭提前進行集裝箱解綁作業缺乏有效管理。

2、船舶管理公司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是岸基管理人員上船檢查僅在室内側重于檢查船舶記錄台賬,未針對性開展全面的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3号貨艙存在的間隙以及作業平台防護欄杆缺失等安全隐患,未及時向船舶提供所需的安全支持;

二是岸基管理人員對船上的培訓效果缺乏考核督查,知曉機艙人員參與集裝箱系固解綁工作,但未能發現并糾正機艙人員未實際參與船員系固解綁作業的知識培訓,也不掌握該輪船員習慣性在靠泊前的航行期間從事解綁工作的情況;

三是公司未能有效開展新聘船員崗前安全培訓,新聘普通船員未經培訓直接上崗,高級船員僅以電話和文件傳輸方式開展培訓,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手冊中《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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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2020年12月31日1248時許,一散貨船在大連某貨輪錨地錨泊期間,該輪二副在檢查船艉雷達天線後自大桅墜落至羅經甲闆墜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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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的安全帶及摔落的工具

事故現場摔落的安全帽

通過事故調查報告得知:事發時天氣晴,西北風5級,中浪。二副于中午1230時,獨自一人爬到羅經甲闆的大桅上去檢修雷達天線,1248時,完成檢修工作後,将安全帶扔下羅經甲闆,然後左手持檢修工具箱,在從大桅梯子向下爬的過程中,倒手失誤,從高度大約3.5米處的梯子上跌落羅經甲闆,造成内髒破裂出血死亡。

直接原因

二副在爬下大桅的過程中,未采用安全帶保護,是導緻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重要原因

二副在爬下大桅的過程中,一手持工具箱,一手扶梯子爬下,導緻其在爬下梯子倒手時未能抓穩,是其跌落死亡的重要原因。

直接原因

二副在進行本次高空作業工作中,未履行申請手續,未指定高空作業監護人,三副和其水手在本次作業過程中,沒有對二副進行充分的提醒,也是發生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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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以上案例均引用自事故調查機關依法公開的調查内容,所有引述内容最終以事故調查機關的《調查報告》為準。

03 預防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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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業又稱高處作業、上高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的地方進行的作業,均為高空作業。

船舶在船開展高空作業時,應着重注意以下幾點:

(1)在進行高空作業前,應對作業進行嚴密的組織,強調安全注意事項。

(2)作業準備階段應制定詳細的作業計劃,指定專人負責組織、指揮。

(3)按照風險評估程序進行安全評估,識别作業風險。

(4)嚴格執行高空作業審批制度,由作業負責人向船長申請,船長審核、批準後方可實施。

(5)安排身體條件和技術水平相适宜的人員進行高空作業,實習生、患有心髒病、貧血、高血壓、癫痫病、恐高症、疲勞過度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6)作業前,甲闆部由大副或水手長,輪機部由大管輪或機工長對作業現場進行詳細勘察,确認該項作業可以進行。作業時,水手長(機工長)應負責組織并親臨現場指揮,必要時應由部門長親自指揮。

(7)作業人員應穿戴合體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滑工作鞋等勞保用品,必須使用便于把握、攀登的紗線手套。

(8)仔細檢查所使用的設備、器材和屬具等,包括系索、滑車、座闆、腳手闆、安全帶、吊索、安全繩及固定部位等,确認其完好,并在正式作業前進行試踩、試戴等試用檢查。

(9)作業人員必須按照産品說明書正确使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帶、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防護手套等。安全帶應懸挂在作業者的正上方有足夠強度的牢固裝置上,安全帶連接于速差式防墜器,且不宜過長。安全帶、保險繩不得與坐闆同系一處,兩人的安全帶、保險繩不得同系一處。

(10)指揮人員負責監護作業現場下方,一定範圍内禁止人員逗留或從事其它工作,作業現場設置“當心墜落”和“當心落物”警示牌。

(11)作業應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嚴禁使用一般起重設備吊運或采用攀爬的方式登高。如作業的地方是船員通常不能觸及的地方,應使用梯子、跳闆或座闆。使用活動的梯子上高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扶住梯子,防止梯子傾滑。禁止使用缺檔的梯子。禁止兩人共用一個梯子作業。

(12)作業工具不得放置在容易滑落的地方,暫時不用的工具應放在專用的容器内,并置于穩當可靠的地方,嚴禁将工具從高處扔下,應使用專用工具進行傳遞。

(13)盡量不要安排在夜間進行高空作業,夜間高空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并防止觸電。

(14)除特殊情況下,應禁止在雷雨、大霧或陣風達6級或6級以上等惡劣天氣下進行高空作業。

04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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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公司岸基管理人員、船長等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外來人員等相關部門和個人需共同努力做好船員工傷事故預防工作,通過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使用防護裝備、提高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等方面降低風險、消除隐患,從而達到預防船員工傷事故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布的《航運公司預防船員工傷事故工作指南》,建議航運公司及相關人員工作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 航運公司職責

(1)依據本指南,将預防船員工傷事故制度納入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或制度中,建立健全預防船員工傷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船舶預防船員工傷事故管理計劃,指定船長作為船舶預防船員工傷事故的第一責任人,指導船舶成立預防船員工傷事故工作組,由船長擔任組長、船上部門負責人擔任組員,完善各項預防船員工傷事故工作制度,監督船上所有人員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3)充分評估船員在正常操作或執行任務過程時出現的安全風險,對評估的安全風險提供安全指引,建立制定有關程序、方案或須知包括必要的檢查清單,說明如何進行評估及控制風險。評估的範圍應延伸到在船工作的引航員、碼頭裝卸工人、船舶維修人員等其他人員。

(4)确保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員,不論是否直接受雇于航運公司,均須知悉航運公司的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為保護他們而采取的措施。

(5)當有理由相信安全風險評估已不适用,應重新開展評估,并做出任何必須的修改。有關重新評估的任何結果、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修訂均須告知在船人員。

(6)衡量不可避免的風險,并采取行動以降低風險,盡量确保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

(7)建立并完善船員培訓制度,以确保指派任職的船員熟悉船舶布置、裝置、設備、工作程序、特性、局限性以及安全風險和預防措施等相關情況,加強船員工傷事故警示教育,提高船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

(8)根據船舶類型、航區及船員工作特點為船舶提供必需、足量且質量可靠的安全防護裝備和急救藥品。

(9)指導船長定期組織船員做好工傷事故應急演練,包括與公司岸基的聯系、骨折固定、傷口包紮、心肺複蘇等。

(10)在船舶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為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指導船舶開展自救,減輕事故後果。

(11)對船員工傷事故案例進行充分統計、分析,制定實施糾正措施的程序,避免工傷事故重複發生。

02 指定人員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和實施航運公司關于預防船員工傷事故相關工作制度,監控航運公司和船舶在預防船員工傷安全制度上的執行情況。

(2)對不符合規定情況、工傷事故和險情的報告、分析、糾正等過程進行監控,根據需要随時向航運公司總經理彙報。

(3)在船舶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為船舶調動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

03 海務和機務人員職責

(1)執行航運公司預防工傷事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相關制度在船有效運行。

(2)布置和落實船員工傷事故預防工作,收集相關工傷事故案例并通報公司所屬船舶,提高船員安全意識。

(3)審查考核船員特别是高級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風險熟悉程度。

(4)跟蹤掌握船舶動态和相關海區的氣象、海況和台風情況,及時提醒船舶防範惡劣天氣和停止相關作業以防止船員工傷事故發生。

(5)對船員在船期間的作業進行風險辨識評估,調查、分析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制定風險防範和糾正措施并跟蹤檢查執行落實情況。

(6)标明、實施預防船員工傷事故的安全培訓,重點在安全作業規範、安全作業流程、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等,提高船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7)監督檢查船舶安全防護裝備的使用和維護,及時更新,确保船員有足量且适用的防護裝備。

(8)負責船員工傷事故調查、統計分析和處理,制定針對性預防措施,必要時修訂相關工作程序和操作須知。

(9)船員工傷事故發生後向相關方提供船舶航次、所在海區等有關情況,接受船員工傷事故處理技術咨詢。

04 船長和高級船員職責

(1)船長是船舶預防工傷事故第一責任人,落實航運公司預防工傷事故安全管理要求,領導建立船舶預防工傷事故工作小組,組織開展日常船舶預防工傷工作,監督檢查全船各項預防工傷措施落實情況。

其他高級船員負責職責範圍内相關操作的安全風險評估,在具體操作中執行安全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指導船員落實安全措施防範工傷事故。

(2)督促全體船員、督促本部門船員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和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提高船員工作責任心。

(3)制定船舶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計劃并組織實施,其他高級船員應按照計劃對本部門船員開展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船員勞動保護意識和技能。

(4)對船舶預防工傷事故工作開展複查和評估,發現新增風險和不足,應及時向岸基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5)與航運公司保持暢通、有效的聯絡,發生工傷事故或風險時請求航運公司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指導和岸基支持。

(6)對本船和本部門安全防護裝備加強管理,督促船員正确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7)船員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或無法保證時,應立即如實報告船長,船長有權為保障人命安全和海上環境保護背離有關規定和停止相關操作,相關情況要立即向主管機關和公司報告。

(8)負責指揮船員工傷事故應急處置,組織制定救治方案,保證傷員得到及時有效治療。

(9)負責船舶工傷事故報告、統計。

(10)指導船舶預防工傷事故工作小組對本船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調查,并組織實施糾正措施,防範類似工傷事故再次發生。

05 普通船員職責

(1)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按要求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做好自我保護,自覺遵守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避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2)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熟知日常作業中的安全風險和預防措施,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能。

(3)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安全風險應及時上報,安全風險嚴重影響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降低或消除風險後才可繼續作業。

(4)作業過程中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發現其他船員有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不安全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上報。

(5)發生工傷事故後要立即上報,按應急處置程序開展救助,禁止盲目施救。

(6)梯口值班船員要對外來人員做好登記,檢查外來人員是否攜帶違禁品、是否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裝備,提醒外來人員在船期間安全注意事項。

06 臨時登輪人員職責

(1)穿戴安全帽、手套、救生衣等個人防護裝備,遵守船上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禁止攜帶違禁品登輪。

(2)在船期間操作設備、進入密閉艙室等作業之前應詢問船員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請船員協助,禁止盲目操作或未經許可進入密閉艙室。

(3)下軟梯、舷梯時必須嚴格遵守登乘規範,握緊抓牢,禁止手拎物品登輪。

(4)登輪後應沿标識的安全通道行走,禁止在船上跑跳或随意跨越纜繩、管道等。

(5)登輪後應在指定區域活動,進入駕駛台、機艙、貨艙甲闆、首尾甲闆等限制區域需有船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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